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庄头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庄头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通知

朔政发〔2012〕55号

朔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快推进市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按照《朔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决定对下庄头村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及附着物依法征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工作由朔州市朔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依法负责实施。

二.征收范围:东起村东边界,西至张辽路,南至友谊街,北到振武街。

三.征收时间:从2012年8月8日开始,至2013年8月8日结束。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从2012年8月8日开始,至2013年8月8日结束。

四.补偿方法:依照《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庄头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朔政函〔2012〕79号)进行。

五.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相关职能部门停止为该区域办理一切影响征收的有关手续。

六.征收范围内所有单位、个人要积极主动配合测丈、摸底、评估。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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