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朔政办发〔2009〕67号
颁布日期:2009-06-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

朔政办发〔200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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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05〕17号)精神,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现2010年“普通话在全国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工作目标,现提出我市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

一、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一项基本措施,对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规范化水平,提高市民文化素质、树立良好城市形象、扩大开放、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突出重点,把握政策,依法推进;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重在建设,重在实效。

二、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实施步骤

我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分二阶段实施:(一)二类城市(地级市城区)2010年10月前完成评估工作;三类城市(县级城区)2009——2010年完成评估工作。其中怀仁县、应县2009年11月前完成评估工作。(二)山阴县、右玉县、平鲁区2010年11月前完成评估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评估方案,确保在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

三、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组织形式

二类城市的评估,由省语言文字委员会组织实施。依照山西省教育厅、省语委颁发的《山西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试行)》(晋教语〔2002〕1号),各市语委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易于操作的方式实施自评,省语委采取听汇报、审核资料、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评估认定,并将评估认定情况报教育部语用司备案审核,反馈审核意见后,公布评估认定结果。

三类城市的评估,由所在市语委组织实施。依照省教育厅、省语委颁发的《山西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试行)》(晋教语〔2002〕2号),各县(区)语委结合当地实际,实施自评,市语委组织评估认定,省语委派观察员进行监督检查,方式与二类城市相同。评估认定结果须报省语委备案审核,由省语委公布。

四、加强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组织领导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建立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做到有专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要积极支持配合,把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和本部门、本行业的文明单位评估、职业技能培训、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各级政府要重点抓好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等四个领域的工作,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在开展工作时注意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对工作基础相对薄弱的行业系统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积极为他们创造改进工作的条件,引导他们逐步达到目标要求。

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一项新工作和新任务,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应主动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加强引导,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使语言文字工作更好地为我市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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