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工业与农业旅游点评定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工业与农业旅游点评定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旅游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太原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工业与农业旅游点评定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各工农业旅游点创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农业旅游点创建工作,推动工农业旅游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太原工业与农业旅游点建设与评定》(DB14/T656-2012)标准的规范要求,制定了《太原市工业与农业旅游点评定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原市旅游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太原市工业与农业旅游点评定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工业与农业旅游点评定和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快创建工农业旅游点建设步伐,促进全市工农业旅游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级工业与农业旅游点的评定工作,按照《太原工业与农业旅游点建设与评定》(DB14/T656-2012)标准进行。
第三条市级工业与农业旅游点评定,遵循旅游点自愿申报、动态管理、行业指导的原则。由县级旅游管理部门检查推荐,市工农业旅游发展指导及示范点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按照评审程序组织评定。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工业与农业旅游点,均可申报市级工业与农业旅游点的评定。
第五条县级旅游管理部门在受理旅游点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初检,提出书面指导或整改意见。经旅游点整改后,进行现场初评打分,向市评定委员会写出推荐报告。
第六条市评定委员会在接到推荐报告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旅游点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出授予或者不授予称号的书面决定。
对不授予称号的旅游点,市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收到整改意见的旅游点,应在30个工作日后,递交整改情况报告,市评定委员会再次派员检查验收。
第七条对符合市级工业与农业旅游点标准的单位,由市评定委员会颁发标牌、证书,并报省级工农业旅游发展指导与示范点评定委员会备案。同时,在太原旅游网进行公告。工农业旅游点标牌、证书由市评定委员会统一编号管理。
第八条获得市级工业与农业旅游点的单位,须将标牌置于旅游点主要入口或游客服务中心的显要位置。
第九条《太原工业与农业旅游点建设与评定》(DB14/T656-2012)标准分值最高为100分,工业与农业旅游点合计评分在60分(含)以上,无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事故发生,且无重大投诉事件,方可获得“农业旅游点”和“工业旅游点”的资格。
第十条对获得市级工农业旅游点的单位,市、县两级旅游管理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下达书面整改意见,做出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决定。对不合格的旅游点取消资格,收回标牌、证书,并在太原旅游网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市级工业与农业旅游点评定的日常工作,由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太原市旅游局政策法规处。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太原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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