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 文号:并政发〔2010〕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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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10〕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提出本实施意见。一、组织领导成立太原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吉久昌(副市长)副组长:薛维柱(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双娥(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成员:孙瑮(市发改委主任)
赵利民(市国资委主任)
孙荣琨(市住建委主任)
王建勋(市城乡管理委员会主任)
戴来伟(市公安局副局长)
谢宏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晓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梁争平(市财政局局长)
张宝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郭治明(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王拴成(市工商局局长)
毛志鸣(市物价局局长)
史爱生(市国税局局长)
靳世豪(市地税局局长)
田志捷(市文广新局局长)
赵国柱(太原日报报业集团董事长)
赵志华(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行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张双娥(兼)办公室副主任:耿国胜(市房产管理局总经济师)赵义(市房产管理局副调研员)二、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市发改委:严格审核各类建房项目,严禁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销售。市国资委:严格监管,防止市属国有企业在改制、集资建房等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联建、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销售。市住建委:健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落实预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强化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机制,完善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金制度,严厉查处借城中村改造名义违法进行商品房开发销售行为,尽快出台有关政策,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依法查处参与违法用地、违法销售、违法建设行为。市城乡管委:责令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工程停止施工,并依法处罚。市公安局:加强涉嫌房地产类非法集资、高利贷、一房多卖、诈骗等犯罪案件侦办,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行为。市财政局:严格土地出让价款收缴管理。市国土局:重点查处违规用地、违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和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违法建设行为,限制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土地出让活动。市城乡规划局: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违规建设行为,深入开展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整治。市房产管理局: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制度,对所有在建商品住房项目进行一次清理整治,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逐一排查、跟踪管理,防止开发商捂盘惜售、超范围预售。开展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整顿,重点查处商品房预(销)售和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商品住房市场动态监管制度,稳定市场预期。市工商局: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违法违规广告和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行为。加强商品房展销会监管,实行发证后跟踪管理。对媒体发布虚假或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房地产销售宣传广告行为进行查处。市物价局:不断完善住房价格监管,对政策性和保障性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制度,实行“一套房一标价”,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强化税收征管,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销售、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差别化税收政策,发挥国家住房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市文广新局、太原日报报业集团:坚持正确的市场舆论导向,规范媒体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严格落实差别化贷款政策,强化商业银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三、工作要求(一)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工作。深刻认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当前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逐级组织动员,集中力量狠抓落实。(二)建立一把手总负责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行政一把手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包片负责、责任到人,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三)建立联合执法共同责任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处理力度,切实遏制房地产开发销售环节违法行为,不得为违法开发销售建设项目办理后续手续。(四)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分析,掌握市场发展动态,及时准确的向社会公开各建设项目证件办理信息。建立并公布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完善群众来信来访接待,畅通消费者举报投诉渠道,及时查处举报投诉反映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房地产市场诚信机制和信用档案体系,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行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并记入诚信档案。对在建房地产项目重点检查被投诉举报企业、项目,实行“一案一册”,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记录在档,作为年度考核企业资质依据。对违法违规企业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五)大力宣传国家及省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稳定市场预期,适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住房区位、品质、价格等相关信息,尤其是居民关心的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相关信息,增强政策透明度,培育居民心理预期,正确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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