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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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2〕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7日
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汲取晋中市寿阳县“11.23”爆炸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扎扎实实做好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从即日起至2013年1月2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深入检查燃气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和环节存在隐患漏洞,重点整治燃气管理不严格、监管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有效防范燃气安全事故。
二、整治范围
瓶装液化气生产、储存、输送、经营、使用单位。重点为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生产、储存、销售、输送燃气的企业、厂矿、商场、市场;使用燃气采暖的单位、居民住宅小区;非法制售、倒装、存放、使用燃气行为。
三、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按照“不漏单位、不漏场所、不漏部位、不漏隐患”标准,对辖区内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燃气的单位和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彻底进行整改。
城乡管理部门(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对城市天然气门站、储配站、城市输配管网设施设备及燃气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检查,严厉查处燃气非法经营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液化石油气罐车、天然气长管拖车。对燃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和场所,特别是全市使用燃气的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使用单位和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检查;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天然气充装站、瓶装液化气进行重点检查检验。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四、整治标准
凡不符合安全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燃气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单位,一律停业整顿,依法予以查处;大量使用燃气且存在安全隐患的饭店、餐馆、人员密集场所,一律进行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一律挂牌督办。禁止火锅店餐厅直接使用燃气加热,禁止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储存使用瓶装液化气,所有使用燃气场所必须加装燃气泄露报警器、强制通风装置,淘汰超期限未检验液化石油气钢瓶。
五、整治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2年11月27日-12月10日)。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12月10前完成工作部署。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2年12月10日-2013年1月10日)。按照整治范围及工作要求,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逐级抓落实。
(三)隐患整改阶段(2013年1月10日-2013年1月20日)。对专项整治查出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可能发生群死群伤恶性安全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明确整改责任、任务和期限进行集中整治。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1月20日-25日)。认真总结验收,做好回头看、查死角工作。于1月27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政府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由市城乡管委、安监、公安消防、质监、食药监、教育、商务、旅游等部门组成的市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立在市城乡管委。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协调辖区专项整治工作。
(二)部门联动,落实责任。各燃气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充装和使用单位要立即开展以“查隐患、纠违章、堵漏洞”为重点的安全专项检查,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各类燃气储存运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加大燃气设施安全投入,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安全自动切断装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定期开展抢险救援演练,切实履行好安全主体责任。
(三)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以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为契机,建立健全燃气监管工作制度,督促燃气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将专项整治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对专项整治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整治工作中不认真履职、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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