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

陕环发〔2012〕3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实施意见》(环发〔2011〕13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环境法律培训,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一)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依法行政的实施者和执行者,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意识与能力,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行政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环境保护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二)建立环境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知识和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重点加强全系统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和任职前法律法规考试等制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继续改进、完善机关工作人员及一线执法人员的学法制度,对行政执法机关的领导干部每年参加法律知识专业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50学时或7天,对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一般不少于64学时或8天,培训情况要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环保法规制度建设,提高环保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质量

(一)加快环境立法步伐。着重加强环境立法的规划与调研,重视公众参与,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立法项目重点要围绕污染减排、区域流域环境的整治、环境管理实践需要等。将实践中一些比较成熟,行之有效的环境经济管理制度和措施上升到法律层面,重点是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生态补偿、环境监理、绿色保险等方面的立法,促进我省环境管理方式和职能转变。完善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制度和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立法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陕西省环境保护网站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反馈意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环境立法中的作用。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三结合,完善环境立法调研论证制度。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和清理废止工作。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坚持“逢文必审”,所有涉法涉权文件都要经过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发布实施。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制发规范性文件要明确有效期,到期自动失效,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对不符合环境保护工作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三、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规范环境行政决策程序

(一)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各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科学合理界定重大决策范围,要将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容量、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风险评估结果等作为区域和产业发展的决策依据,合理调控发展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全面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依法对区域流域开发利用规划,重要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等开发建设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审批问责制。进一步做好全省环保系统环保政策调研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将调查研究工作放在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位置,落实任务、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切实增强调查研究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规范环境行政决策程序。加强环境行政决策程序建设,推进环境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环境决策听证制度,扩大环境听证范围,规范环境听证程序,增强听证参加人的代表性,将听证意见作为环境决策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三)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适时对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实施情况后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要跟踪执行情况,通过民意反映、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偏差。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

(一)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有关执法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各个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制定完善的执法程序,严格依照程序执法。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科学合理细化、量化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环境执法的随意性。健全环境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切实落实罚缴分离制度。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一律由当事人到指定的代缴机构缴纳;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必须制作处罚决定书,出具法定罚款收据。

(二)深化环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环境行政审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环境管理方式创新,落实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实现动态管理,确保行政审批项目合法合理。严格执行实行“一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行政许可审批模式,尽量压缩管理层级,减少环节,严格执行一站式管理、一次性告知、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继续开展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实行网上申报和受理,方便企业办理审批手续。

五、推进环境政务公开,提高环保工作透明度

(一)加大环境政务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环境政务信息,都要向社会及时、准确的主动公开。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环境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二)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办事公开。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电子政务系统,实现网上受理与审批,建立起公开、公正、透明的办事环境,服务社会公众,保障和监督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完善政府与公众互动平台,加强与公众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及时回应公众的要求、建议和意见。

六、强化行政监督,严格行政问责

(一)自觉接受法律和社会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是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切实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的监督,积极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案卷评议和执法检查等监督行为,及时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环境行政行为。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行政执法领域的突出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专项监督。

七、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做好环境应诉工作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应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忠实履行行政复议应诉职责,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行政争议,更加突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的社会救济功能。加强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和审理规范化建设,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实施简易程序和调解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提高环保部门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审理和应诉制度,建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业务处室和专家组成的行政复议审查委员会,重点审查社会影响较大、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等疑难具体行政行为。

八、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实施意见得到落实

各级环保部门、各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总结考核。各级环保部门和各直属单位的一把手要对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本单位依法行政推进工作。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结合工作实际,按年度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确定年度工作重点,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实到工作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保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所需经费,确保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务求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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