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保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保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保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环发〔2011〕70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经厅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鼓励工作创新,改进干部作风,有力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省委、省政府下达我厅年度目标任务和我厅中心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省委、省政府《各市(区)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陕办发〔2007〕11号)和《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陕办发〔2008〕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年度考核坚持目标责任考核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相结合,实行考事、评人和用人相结合,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目标责任考核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群众公认、综合考评的原则,以评价中心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为重点,坚持平时督查考核与年终综合考评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干部任用相结合,力求全面准确地评价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属单位的工作实绩。
第三条考核范围:厅系统处级领导干部、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领导班子);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处室、单位)。
第四条组织领导:考核工作在厅党组和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厅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考核办)。厅考核办主要职责:1、具体实施我厅目标责任考核工作;2、审核、制定并分解厅机关处室、单位的年度工作任务;3、督促检查处室、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落实情况;4、联系省考核办,做好省委省政府对我厅的考核工作;5、参与对各市(区)年度环保职能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上报省考核办;6、做好其他涉及目标责任考核的相关工作。
考核工作由厅考核办和人事处相互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厅考核办牵头负责目标责任考核,人事处牵头负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包括目标任务考核和民主测评。
第六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根据省委年度工作要点,省政府工作报告,省委、省政府下达我厅年度目标任务和厅年度工作要点,结合处室、单位职能分别确定,每年第一季度一次下达。
第七条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由年度工作任务指标和班子、队伍建设指标组成。
(一)年度工作任务指标:指省委、省政府下达厅年度目标任务分解细化指标和厅年度工作任务中涉及处室、单位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任务。
(二)领导班子和党风廉政建设指标:指处室建设、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依法行政、基层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创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等。
第八条制定、下达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程序:
(一)年度工作任务指标:每年1月20日前,处室、单位按照职能划分提出本处室、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和评分要点,经分管厅领导审签后送厅考核办。
(二)领导班子和党风廉政建设指标:根据省考核办对共性指标的设定要求,由人事处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监察室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机关党委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政法处负责依法行政等指标的制定,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送厅考核办。以上指标由考核办依据省委年度工作要点、省政府工作报告对环保工作的要求,省委省政府下达我厅的年度目标责任,我厅年度工作要点,对处室、单位的目标任务进行充实完善,印发各处室、单位征求意见,考核办对征求意见整理后,提出目标任务意见,报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以厅正式文件印发。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根据目标责任指标进行分解赋分(附件1)后,报厅考核办备案。
考核指标下达后,原则上不做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承办处室(单位)向考核办写出书面报告,说明调整具体内容及理由,经考核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方可予以调整。第九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由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构成。
(一)实绩考核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二)民主测评内容:领导班子为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和完成重点目标任务;领导干部为政治素质、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廉洁自律。
第三章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时段由平时督查考核、半年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组成。平时考核和半年考核情况是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建立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双月报告、季督查制度,加强平时督查考核工作。处室、单位每两个月向厅考核办书面报告承担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承担省委省政府下达我厅年度目标任务各牵头、配合单位须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厅考核办报送本季度工作计划;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厅考核办报送上季度工作完成情况及相关旁证材料(电子版)。每季度由厅考核办对处室、单位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研判,对有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分析预测,及时向厅考核领导小组报告,并向有关处室、单位发出预警通报。
第十二条半年考核。由处室、单位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送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考核办。自查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是否过半,或按进度完成,取得的主要成绩、经验、存在的问题及下半年工作思路。厅考核办根据处室(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年度综合考核。年度考核在当年底或翌年初进行。考核前以正式文件下发考核通知,并由厅考核办、办公室、人事处、法规处、直属机关党委和监察室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按照自查总结、工作报告大会、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综合评价的程序进行。
(一)自查总结。处室、单位对承担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于当年12月10日前向考核办报送自查报告和处室、单位领导干部述职述效述廉报告。自查报告主要包括年度目标任务指标、班子和队伍建设指标、廉政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完成任务采取的主要措施,工作中的亮点和创新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及原因分析,下一步的措施和努力方向等。
(二)考察核实。由考核组通过个别谈话和查看处室、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实物等核实有关情况。对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三)工作报告会。召开年度考核干部大会(机关全体公务员、单位处级干部),听取处室、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主要负责人述职述效述廉汇报。对处室、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四)个别谈话。在机关、单位分别选取不同层次的对象,听取本处室、单位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五)综合评价。由厅考核办汇总各考核组考核情况,结合平时和半年考核以及民主测评结果对处室、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实绩分析、综合研判和评价打分,并写出考核报告。
(六)确定考核结果。厅考核办和人事处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结果,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报经厅考核领导小组会和厅党组会审定后,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章分值与等次评定
第十五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结构的分值为100分。其中,目标任务考核90分,民主测评10分。
(一)目标任务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年度工作任务指标85分,班子和队伍建设指标15分。
1.当年工作中成绩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予以加分:
(1)主要职能指标(限一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对推动厅重大目标任务完成贡献突出的;
(2)某项工作获得省委、省政府或上级业务部门表彰的;
(3)工作有重大创新的。
2.在当年工作中发生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予以减分:
(1)某项工作受到通报批评的;
(2)某项工作发生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二)民主测评总分为100分。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目标任务考核分值×90%+民主测评分值×10%。
第十六条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平时督查考核分值,占相应目标责任考核分值30%的权重,年终考核分值占70%的权重。
平时考核分值=平时考核平均分值×30%;
年终考核分值=年度工作任务所得分值×70%;
目标任务考核分值=平时考核分值+年终考核分值。
第十七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按机关处室、全额事业单位、其他单位三类分别确定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十八条考核等次依照综合评定结果确定。优秀等次名额掌握在被考核处室或单位总数的30%左右。
第十九条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处室、单位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一)因主观原因有一项以上考核指标未完成的。
(二)领导班子不团结,民主作风差,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厅党组做出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出现政令不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违规、违纪问题被投诉、曝光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上级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发生其它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二十条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一般综合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情况和领导班子民主测评情况确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中有1项测评内容的优良率(良好票以上)低于70%,一般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有2项测评内容的优良率低于70%的,一般不得评为良好等次;有3项以上测评内容的优良率低于70%的,应评为较差等次。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考核总分为100分。处室或单位正职得分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占8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20%。其他干部得分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占7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30%。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民主测评总分为100分。本单位民主测评得分占60%,年度考核干部大会民主测评得分占40%。
第二十二条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
处室和单位正职分处室、全额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三类,根据考核得分排序分别按1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厅直属单位其他处级领导干部分全额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二类,根据考核得分排序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处室、单位目标责任考核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领导干部均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各项测评内容的不称职票平均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核查认定,一般评为不称职等次。
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每年通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情况,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处室、单位及领导干部进行表彰。
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要充分运用历年考核结果。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考核等次必须连续三年为称职以上。
第二十六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排在末位的处室、单位,要向厅党组写出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连续两年排在末位的处室、单位,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进行适当调整;领导班子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对主要领导采取免去现职、调离、改任非领导职务等措施进行组织调整,班子其他成员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二十七条领导干部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免去现职、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降职使用。对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损失的,严格实行问责制,必要时进行组织处理;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六章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责任制。组织和参与考核工作的处室和人员要认真学习。遵循考核原则,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发挥好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
第二十九条处室、单位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实绩,分析存在问题和不足,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努力改进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条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立公开举报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为考核工作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机关其他公务员和厅直属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陕人发〔2006〕20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厅考核办、人事处负责解释。原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保局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陕环办发〔2007〕120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处室(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解赋分表
单位:年月日
类别
具体测评指标
分值
年度目标任务完成
(85分)
省委、省政府确定环保厅的年度目标业务任务分解指标
厅确定的年度工作业务任务分解指标
85
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15分)
省委、省政府确定环保厅的年度目标共性任务分解指标
厅确定的年度工作共性任务分解指标
15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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