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文号:陕环发〔2009〕35号
颁布日期:2009-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区环境保护局,厅机关相关处室:

《陕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已经省环保厅厅党组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五月四日

陕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一、监测范围

本方案监测范围为陕环发〔2008〕51号第二条规定的重点污染源,即已列入国家重点控制污染源和陕西省重点控制污染源企业,包括县级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家、省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公布。

目前我省重点监控的企业名单详见《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09年陕西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陕环发〔2009〕30号)。

二、监测内容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对已经具有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项目,监督性监测的目的是与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比对,按相关要求进行监测;对于没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手工监测数据作为监督管理的依据。

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监督性监测内容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流量,并且计算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详见《关于印发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总站源字[2007]181号)。国控重点企业要计算企业每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监测项目

每月的监测项目为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烟尘、粉尘)浓度和排放量,废水中的COD、氨氮、石油类浓度和排放量,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每季监测的监测项目按环保部的有关要求执行。

四、监测时间和频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杨凌示范区环境监测站每月对辖区内所有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一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监测);

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月同时对辖区内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监测重点污染源的30%以上进行抽样监测;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能力不足,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监测的不再重复抽测;

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每月对全省重点污染源的10%以上进行抽样监测。

五、监测布点与采样

废水污染源:一类污染物的监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其它污染物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布点采样、分析。对于本地区重点COD总量减排环保工程设施的进出口均需布点监测。

废气污染源:每个废气排放设施均须布点监测,一个排放设施有多个排气通道的,要分别布点监测;脱硫设施的进、出口均须布点监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均须监测污染物浓度和废水流量,并计算污染物去除效率。

对于所有的废水或废气监测点(包括进口和出口),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对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要和自动监测设备同步采样。比对监测每年进行一次。

六、质量保证

(1)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373-2007)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等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监测工作应该在稳定的生产状况下进行,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时间和工况负荷等参数。

(3)每次监测时,每个污染企业监测一天(连续生产企业)或一个生产周期(间歇性生产企业),废水监测4到6次,在一天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各监测项目的日均浓度和日累计废水排放量;废气监测3次,获得各监测项目的小时平均浓度和小时废气排放量。结合工况负荷、生产时间等以及季度和年度的平均工况负荷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排工程设施对主要污染物的去除率等。

(4)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环境保护行业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执行。

(5)省中心站在进行抽测的同时,做好和市站的同步质控抽测工作。市级站同时负责辖区内县级站的质控抽测。

七、数据报告

各市级环境监测站负责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月报》,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分析。各市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月报》和监测数据表经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完成《全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月报》,于每月15日前上报省厅。

各市级环境监测站同时负责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及《监督性监测质控抽测报告》,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省中心站。省中心站负责编写《全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及《全省监督性监测质控抽测报告》并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总站。

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八、经费预算和来源

各级政府要保证承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相关工作条件,监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每季开展的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仍由中央财政减排专项资金拨付。

九、附则

承担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的各级环保部门仍按原国家及省中心站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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