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文号:陕环发〔2009〕31号
颁布日期:2009-04-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各扩权县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4月16日,厅党组(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为拓宽监督渠道,完善和扩大社会监督网络,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强化环保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改进环保系统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全省环保系统勤政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风行风监督员的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热衷公益事业,关心、支持环保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热心环境保护,有强烈的社会公德意识和正义感。

3、具有较强的政治、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文字水平。

4、工作扎实,作风正派,公正严谨,事实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能够积极主动地反映环保系统政风行风的真实情况。

5、乐于奉献,义务承担政风行风监督员的职责。身体健康,能够主动了解社会关注的环保问题,积极反馈社情民意。

二、政风行风监督员的选聘范围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政风行风监督员从全省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人士、新闻工作者以及其他热心于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中选聘。省厅对审查后同意聘为政风行风监督员的颁发证书。聘书和政风行风监督证由省厅统一制发。

三、政风行风监督员的职责

1、在推进节能减排和环保行政执法工作中,对环保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环保政风行风工作进行调查、检查、监督,参与环保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向社会宣传环保部门的勤政廉政和政风行风建设举措。

3、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收集,了解社会各界对环保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客观及时向环保部门反馈。

4、监督环保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行为,对环保行政及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及时了解、反映和举报。

5、条件许可情况下,可参与或列席环保重大污染纠纷仲裁、处理、听证会等。

6、参与配合省环保厅组织的明查暗访和执法监察以及专项调查研究,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政风行风监督员的管理及工作制度

1、政风行风监督员的工作在省环保厅的领导下开展。与政风行风监督员的工作联系活动,具体由省环保厅监察室负责组织。监察室应采取信函或走访等方式,加强与政风行风监督员联系。

2、定期报告征求意见制度。省环保厅选聘的政风行风监督员,以自行选项开展活动为主,经常听取意见,深入了解情况,并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气,做到熟悉情况、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每季度向驻省局纪检组、监察室提交一份书面意见和建议或调查报告(或按省厅征询意见表要求填报)直接寄送省厅监察室。

3、省厅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政风行风监督员联席会议,听取意见,沟通情况,商议工作,或者组织政风行风监督员参与政风行风检查活动或现场执法检查工作。省、市环保部门组织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会议,以及行风评议等活动,可邀请驻地监督员参与。省厅到各市检查工作,可采取多种方式听取政风行风监督员意见。

4、省厅以环保网站和简报或其他方式,不定期向监督员通报全省环境状况和环保工作情况,并赠阅有关环保专业法律书籍。

5、政风行风监督员所提出的检举、意见、建议,由省环保厅监察室负责受理。属反映省级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的,由监察室提出处理意见;属环保业务工作问题的,由监察室转交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办理。

五、其它

1、省厅聘请的政风行风监督员,在本地进行调查研究活动时,各级环保部门应给予协助和支持,并提供方便。对于打击报复监督员的恶劣行为省厅将会同有关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2、政风行风监督员不脱离其所在工作岗位,工资、资金、福利等由所在单位负责。省厅根据每年工作情况,将对政风行风监督员开展工作适当给予活动经费补助。

3、省厅聘请的政风行风监督员,由于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监督员职责时,省厅将予解聘。

4、省厅聘请的义务政风行风监督员每届聘期为三年,到期自动解聘,可以继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5、此办法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监察室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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