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违法问题省级挂牌督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违法问题省级挂牌督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 文号:陕环发〔2009〕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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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违法问题省级挂牌督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各扩权县环境保护局:
《陕西省环境保护违法问题省级挂牌督办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5月12日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陕西省环境保护违法问题
省级挂牌督办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省政府贯彻《决定》实施意见,增强环境执法执行力,提高执法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就省级环境保护违法问题挂牌督办有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挂牌督办主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重大、典型环境违法行为提出整改、处理意见,督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机构)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主体是指省级人民政府、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实施环境保护违法问题挂牌督办,由相关部门按程序向挂牌督办主体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挂牌督办主体研究并做出是否挂牌的决定。挂牌督办主体也可直接做出是否挂牌的决定。
第五条挂牌督办的适用范围:
(一)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二)建设项目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问题;
(三)威胁饮用水水源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
(四)区域、流域、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五)屡查屡犯、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违法排污问题;
(六)基层政府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问题;
(七)违反产业政策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或产品,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问题;
(八)其它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及环境管理制度的问题。
第六条对于决定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问题,明确下列内容:
(一)环境问题名称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督办要求
(四)处理决定
(五)完成时限
(六)责任单位
(七)监管单位
第七条省环保厅负责省级环境保护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工作,监管单位要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挂牌督办要求进行查处,处理意见报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统一告知挂牌督办主体审定后实施处理。
第八条对于挂牌督办的环境保护违法问题,由省环保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主要问题、责任单位、监管单位、解决时限等环境违法信息,向金融部门通报情况,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金融征信系统。涉及进出口的企业,向商务部门通报情况,建议暂停受理企业进出口业务申请。涉及上市融资的企业,在出具的环保核查证明中注明环境违法情况。
第九条对于挂牌督办的环境保护违法问题,监管单位要督促责任单位及时研究解决挂牌督办环境保护违法问题的整改措施,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及责任人,并在挂牌督办环境违法问题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措施书面报省环保厅。
第十条省级挂牌督办环境违法问题监管工作:
(一)省级环境保护挂牌督办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期间的环境监管工作由监管单位负责;
(二)监管单位要将省级环境保护挂牌督办违法问题实施重点监管,并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及时、准确掌握挂牌督办企业的整改进展情况。每季末向省环保厅汇总报告本季度内挂牌督办环境保护违法问题整改进展情况;
(三)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对列入关闭和取缔的企业,务必做到断水断电、拆除设备、吊销营业执照、清理现场。对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在限期内完不成污染治理任务的,一律采取停产治理或停止建设措施。对挂牌督办期间仍然明知故犯、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除按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上限从严给予处罚外,一律实施停产整治。对列入停产治理的企业没有进行停产治理的,或停产治理后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生产的,对其实施断水断电措施。
(四)企业在挂牌督办期间,各级环保部门将不予安排年度环保治理专项资金,不予审批除环保治理项目和循环经济以外新、扩、改建项目,取消绿色文明示范单位评定资格。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
(一)逾期未完成挂牌督办要求的责任单位,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建议当地政府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企业法人刑事责任。视情对企业所属县(区)、流域及行业,实施区域限批、流域限批或行业限批,暂停审批除污染治理项目和循环经济以外的建设项目,直到整改合格并摘牌为止。
(二)在挂牌督办工作中,凡是督办不力、监管不到位的监管单位,由省环保厅进行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按照承担责任情况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建议当地政府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的整改情况,挂牌督办主体将作为对有关市政府、企业集团、相关部门环保责任履行实绩的考核内容,予以考评。
第十三条省级挂牌督办环境问题解除程序:
(一)责任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向监管单位提出摘牌的书面申请;
(二)监管单位在接到摘牌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现场核查,认为达到整改要求的,向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摘牌建议和相关材料;
(三)省环保厅根据监管单位的摘牌建议及相关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对达到督办要求的,向挂牌督办主体提出摘牌建议,由挂牌督办主体下达摘牌决定。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更新相关环境违法信息。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挂牌督办工作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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