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环办发〔2012〕144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

“十二五”期间,环保部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每年进行考核。为实现到2015年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全面达标的目标,按照《“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1〕4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2011年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抓好贯彻实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职责,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纳入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常抓常议,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列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危险废物规范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省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有关评比创建活动,暂停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三)要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列入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综合评估不达标的企业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对其在新、改、扩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资金使用、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等方面实施暂缓审批。

二、加强源头管理

(四)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落实《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2〕704号),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及监测和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具体要求。

(五)对产生危险废物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在竣工环保验收前,企业应到当地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进行备案。

(六)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并及时更新。特别对能源、化工、冶金、医药制造等行业所属企业要按照一厂一档建立数据库。

(七)加强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工作。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必须每年年初如实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实际情况和本年度预计产生情况。

三、实施过程管理

(八)危险废物贮存要符合相关要求。在危险废物产生、贮存环节,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要按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种类废物间应有明显的间隔。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九)严格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在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环节,危险废物在省内转移的,在转移前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向所在设区市环保局提出转移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移;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在转移(出省)前必须向省环保厅提出转移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移。危险废物转移前要在所在设区市环保局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手续。转移危险废物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运行转移联单。使用过的转移联单要保存齐全,且应保存五年以上。

(十)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对危险废物负责进行回收利用或处置。不能自行处置的,必须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利用、处置。

(十一)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能力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超能力经营。

(十二)各级环保部门要检查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针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制定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要求向所在县(区)环保部门备案。督促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应急预案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十三)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业务培训。各级环保部门要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危险废物各项管理制度的培训。要求熟悉掌握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操作程序,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四、严格监管执法

(十四)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每年开展的环保专项行动,对纳入监管重点源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对产生单位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要坚决打击,从严处理。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责令限期处置;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

(十五)加大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证机关应当组织对持证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落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报告制度。要定期对持证单位污染防治情况和突发环境事件防范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对存在严重安全和污染隐患,不符合原许可条件的持证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直至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十六)积极推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信息公开,全面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十七)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合作,联合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的行为。

(十八)充分运用《陕西省固体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化手段,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进行全过程电子跟踪监管,提高管理效率,防止非法倾倒。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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