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监察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建发[2011]23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城市)建设局,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审计局,统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陕西省纪委、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纪发〔2011〕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保〔2011〕83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通过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和各级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责任的行政部门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积极督促整改,确保中央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全面完成保障性住房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二、组织机构及其责任分工

(一)建立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部门组成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提出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建设、分配、运行等环节监督检查的方法和步骤,协调有关事项,组织检查全省保障性住房立项审批、土地供应、资金拨付和使用、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分配使用、后续管理等相关政策落实情况,严格按照《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陕政办发〔2011〕86号),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监督检查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执行情况。组织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监管建设工程质量,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加强保障性住房规范化管理。

省监察厅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情况,查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新建廉租住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林场棚户区改造项目下达市县的中央预算内、省级配套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省民政厅职责:监督检查《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实行情况,指导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工作。

省财政厅职责:监督检查中省各类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情况,市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职责:监督检查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情况,根据年度目标任务编制下达建设用地指标,加强项目用地审批与开发利用管理。

省林业厅职责:监督检查林业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省审计厅职责:负责对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安全运行的审计监督检查。

省统计局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统计制度的实施,组织各级统计部门对新建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情况进行统计,收集并审核部门统计数据,做好数据的汇总、分析与发布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全面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全省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情况分成若干检查组,由省级相关部门领导任组长,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对部分市县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各市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情况分成若干检查组,由市级政府相关部门领导任组长,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对本地区保障性住房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组应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整改建议,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在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具体问题,可当场提出整改意见。

四、监督检查内容

(一)保障性住房目标责任书的工作任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政策落实情况。

(二)工作任务是否得到全面落实,包括任务分解、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开工、完成投资、竣工及项目信息公开、项目客观真实性等情况。

(三)政府资金是否及时到位,包括中央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收入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地方债券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等情况。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优先保障供应,土地有效供应情况;在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情况;项目地块落实情况;是否存在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用途等情况。

(五)税费政策是否全面落实,包括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费用减免情况,不应收取税费的免收情况。

(六)基本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标准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建设主体、套型标准、配套设施、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进度、资料文档是否符合要求等。

(七)保障性住房管理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包括准入审核、分配、使用和监管情况,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工作经费落实到位等情况。

(八)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制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相关统计调查资料情况。

五、方法步骤

(一)各市应在每年一季度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年度检查正式开始前,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对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动员培训,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对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对有关政策文件进行解读,介绍相关情况,提出督查要求。各监督检查组细化督查方案,确定日程安排,进行任务分工,并与各地协商行程等具体事项。

(三)各检查组对检查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整理汇总,在实地检查结束后7日内形成检查报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适时提请联席会议,听取各组检查情况,并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检查情况。

(四)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检查中发现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的地区,要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相关政府负责人。

六、工作措施

(一)实行派驻监察组制度。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向重大建设项目派驻监察组的要求,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派驻监察组,向市(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重点项目派驻监察员,建立健全每月报告工作、重要事项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二)公开公示信息。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规定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开保障性住房建设信息,公布保障性住房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受理投诉举报。坚持有诉必接、接诉必查、查实必究的原则。对实名举报、查处有结果的,以适当方式答复当事人。

(四)实行监督员制度。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社会监督网络,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保障安置对象等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监督员。

(五)加强监督检查。每年集中1至2个月时间,对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及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同时,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附件: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监察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林业厅

陕西省审计厅

陕西省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组长:李子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副组长:貟军省纪委常委、省监察厅副厅长

张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顾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组组长

成员:

张光进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保存省民政厅副厅长

韩中林省财政厅副厅长

李强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

阎宏省林业厅副巡视员

李健省审计厅副厅长

张晓光省统计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顾群兼任,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位处室主要负责人为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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