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文件关于印发《陕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文件关于印发《陕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12]113号

各设区市规划(建设)局、文物(化)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文物局:

为更好地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我省优秀传统建筑艺术的传承和延续,提升我省城镇建设的历史文化内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联合制订了《陕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

(试行)

一、评定目的

为更好地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精神,促进优秀传统建筑艺术的传承和延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工作。

二、评定标准

评定的标准包括: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原貌保存度、保存现状规模和是否有市(县)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其价值特色应表现在经贸、政治、军事、交通、生态环境、传统聚落、民族特色等诸方面,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

1、经贸型。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拥有较大规模生产商贸活动,商贾云集,市场繁荣,拥有过名牌精品美誉,经济效益显著,且对当时全省或地区范围的经济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者。

2、交通枢纽型。在一定历史时期内系当地水陆交通中心,拥有驿站、码头及其它交通设施,成为客流、货流、物流集散地而闻名遐迩,且以此带动区域性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者。

3、生态环保型。历史上曾有过重大生态环保建设(如水利工程、防灾和环境保护工程等),在保障当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过显著效益且延续至今者。

4、近现代史迹型。在近现代曾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对推动中国或西部地区革命,发挥过重要作用,具有全国或西部地区范围的影响。诸如召开过改变政权或政局性的重要会议,曾为革命政权机关驻地;历史上抗击外来侵略或经历过改变战局重大战役的军事要地,起义始发场所,以及曾为著名战役军事指挥机关驻地者。

5、传统聚落型。典型运用我国传统的选址和规划布局经典理论,并已形成一定规模格局,建筑包含经典历史营造法式和精湛建造技艺以及拥有民族传统建筑小品或建筑环境装饰要素者。

6、民族特色型。能集中反映某一地区民族特色和风情的传统建筑者。

(二)原貌保存度

原貌保存度是指镇、村历史传统建筑群实物和风貌迄今的保存完好程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1、镇、村内历史传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者;

2、因年代久远,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者;

3、原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者。

(三)现状历史建筑具有的规模

保存现状规模是指镇、村内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的历史建筑规模。镇的现存历史建筑的面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1、现存历史传统建筑成片,且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镇。

2、现存成片的历史传统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村。

(四)现状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的数量

镇、村内现有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1、镇、村域内有1处以上省级文物单位或2处以上市(县)级文物单位的镇、村。

2、镇、村建成区内有1条以上街道为市(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三、评选办法

(一)申报及评选的程序

1、申报陕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县(区)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文物局。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文物局收到申请后,根据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评议,并组织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进行实地考察,选出符合条件的镇(村)并提出评议意见,报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组进行审定。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将入选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附专家组评审意见,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附件1)。

2、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概述申报镇、村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着重说明历史传统建筑群及其相关环境的原貌保存度、历史年代、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清单;已有的省内、外知名专家评价意见等。

3、保护措施。包括对原貌保存、古建筑的修缮、环境整治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

4、陕西省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

5、经市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保护规划或按规定程序批准的镇、村总体规划。

6、能反映历史传统建筑群风貌的照片、书籍、光盘等。

7、反映上述内容的多媒体幻灯片:文字部分包括概况、历史沿革和名镇特色等,不少于2000字;主要古迹照片不少于20张(要注明照片名称)。

四、称号的公布与撤消

(一)称号的公布

陕西省历史文化名镇(村)的评选与公布工作,以不定期方式进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组织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组对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查,确定入选名单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二)称号的撤消

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实行动态管理。各设区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保护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要及时查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已取得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称号的镇(村)进行检查。对于已经不具备条件者,将上报省政府取消其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称号。

附件1:

陕西省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

镇(村)名称市县镇(乡)村

现存建筑最

早建造年代历史建筑完

好程度(%)

历史建筑规模________平方米核心保护区面积_________公倾

主要

传统

街巷

基本

情况名称长度(米)形成年代主要特点

传统建筑

主要特点

县(区、市)人民政府申请意见

(签章)

市级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附件2:

陕西省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

名称:市县(区)镇(村)填表人及电话:填表时间(县级规划、文物主管部门盖章):

指标指标分解及释义分值升降方法指标填写最高

限分实际

得分

一、价值特色70

1、历史久远度(1)现存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最早修建年代民初3分;明、清年代4分;元代及以前5分。5

2、文物价值

(稀缺性)(2)文物保护单位最高等级县市级1分;省级3分;国家级5分。5

3、重要职能特色或历史事件名人影响度

(3)反映重要职能与特色的历史建筑保存完好情况

(重要职能特色指历史上曾作为区域政治中心、军事要地、交通枢纽和物流集散地;或少数民族宗教圣地;或传统生产、工程设施建设地;或集中反映地区建筑文化和传统风貌)一级3分;二级2分;三级1分。

一级:历史建筑(群)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

二级:历史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

三级:因年代久远,历史建筑(群)及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3

(4)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或名人生活居住地历史建筑保存完好情况3

4、历史建筑与

文物保护单位规模(5)现存历史建筑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面积名镇:5000m2为1分,每增加2500m2增加1分。

名村:2500m2为1分,每增加1000m2增加1分。5

5、历史建筑(群)

典型性(6)保存有集中反映地方建筑特色的宅院府第、祠堂、驿站、书院、会馆等的数量1处1分,每增加1处增加1分。

注:宅院府第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其他面积不限。6

6、历史环境要素(7)保存有体现村镇传统特色和典型特征的环境要素(指城墙、城(堡、寨)门、牌坊、古塔、园林、古桥、古井、100年以上的古树等)数量2处1分,每增加2处增加1分。

(拥有50%保存完好的城墙为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以保存城墙的长度为基准衡量,出现明显断裂坍塌的分值减半)

5

7、历史街巷

(河道)规模(8)保存有形态完整的、传统风貌连续的的历史街巷(河道)数量2条1分,每增加1条增加1分。

注:历史街巷或河道的走向、宽度均应保持原貌,且长度不应低于50米,3条及以上需有相交街巷,否则分值减半。6

(9)保存有形态完整、传统风貌连续的历史街巷(河道)总长度200米1分,每增加200米增加1分。

注:两侧或一侧有建筑的街巷(河道),历史建筑比例应为60%以上;对所有历史街巷(包括两侧均无建筑的街巷、河道),其路面(河岸)保持传统材料及铺砌方式的比例均应为75%以上。6

8、核心保护区

风貌完整性、历史真实性、空间格局特色功能

(10)聚落与自然环境完整度聚落自然环境完整优美2分,聚落自然环境一般1分。2

(11)空间格局及功能特色聚落空间格局保持较为完整,传统功能尚在为1分;聚落空间格局保持十分完整或仍保存有明显特殊功能(消防、给排水、防盗、防御等)反映传统布局特色理论的2分;聚落空间格局既保持十分完整并且保存有明显特殊功能反映传统布局特色理论的3分3

(12)核心保护区用地面积规模注:核心保护区内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建筑面积至少占50%以上,其中:

名镇5公顷及以下1分;每增加2公顷增加1分。

名村2公顷及以下1分;每增加2公顷增加1分。

5

(13)核心保护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用地面积占核心保护区全部用地面积比例5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5

9、核心保护区生活延续性(14)核心保护区中原住居民比例5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

注:每公顷用地面积常住人口不得小于50人,否则分值减半。5

11、非物质文化遗产(15)拥有传统节日、传统手工艺和特色传统风俗类型,以及源于本地,并广为流传的诗词、传说、戏曲、歌赋的数量2个1分;每增加2个增加1分。

3

(16)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级省级1分,国家级3分。3

二、保护措施30

12、保护规划(17)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已编制完成保护规划3分;规划已经批准、并按其实施的8分。

没有按保护规划实施,造成新的破坏的此项不得分。8

13、保护修复措施

(18)对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登记建档并挂牌保护的比例5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

其中,未在挂牌上标注简要信息的分值要减半(简要信息包括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面积高度、形式风格、营造年代、建筑材料、修复情况、产权归属、保护责任者等情况)10

(19)建立保护规划及修复建设公示栏情况建立保护规划公示栏1分;建立保护规划、修复、建设公示栏的2分。2

(20)对居民和游客建立警醒意义的保护标志数量2处1分,4处及以上2分,未设置核心保护区保护范围标志的分值减半。2

14、保障机制(21)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办法已制定1分;正式颁布为2分。2

(22)保护机构及人员有保护管理人员1分;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的2分;已成立政府牵头多部门组成的保护协调机构3分。3

(23)每年用于保护维修资金占全年村镇建设资金1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

(注:资金使用范围内限于镇、村建成区范围内)。3

总计其中:一、价值特色为分;二、保护措施为分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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