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重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宝鸡市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重建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我市城镇居民因5.12汶川大地震毁损住房恢复重建,切实解决城镇受灾居民居住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建法〔2008〕151号)、《陕西省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实施方案》(陕建发〔2008〕2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市城镇住房受损情况
截止2008年12月31日,全市受灾城镇居民住房累计受损14237户,面积1039075.68平方米(鉴定为D、C级危房)。其中重度受损房屋2797户、面积145394.82平方米,中度受损房屋11440户、面积892677.86平方米。
二、重建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政府对灾后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注重实效,保证质量。重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全市城市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在市灾后重建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各县区政府统筹安排,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是突出重点、分类施助的原则。根据因震倒塌、损坏房屋严重程度的不同,分类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按计划、分步骤实施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优先除险加固受损住房,安排原址重建住房,加快重建进程。
三是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的原则。灾后重建既要满足受灾群众的基本居住需求,还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做到解决当前困难与减灾抗灾、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及协调统一。
四是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补助为辅的原则。在国家帮扶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受灾居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自力更生,生产自救,采取多种形式,加快恢复重建。
五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确定救助对象,合理确定标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杜绝暗箱操作、优亲厚友等现象发生,做到政策一致、程序公开、标准统一、工作透明。
六是科学安排、确保安全的原则。新建项目要避开灾害频发区,适当提高地震自然灾害的设防标准,确保恢复重建住房的安全。
三、重建方式
(一)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立健全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机制,优先安排受损住房除险加固,对倒塌和经房产鉴定部门认定为严重损坏不可修复的,可安排在原址上重建或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安居房和廉租房集中安置。
1、建设安居房。各县区根据实际需要,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组织建设安居房,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坏不可修复导致无房可住,及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户籍家庭(含中、省驻宝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出售或出租,进行安置。安居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每户限购买或租赁一套。
安居房以成本价予以出售,租金以市、县房管部门公布的租房标准出租。安居房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2、增加廉租住房。各县区可根据灾情摸底情况,增加廉租住房建设,加大实物配租力度,优先供应城镇孤老病残和住房毁损的低收入家庭。廉租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
3、旧城改造安置。各县区可利用旧城改造,对纳入旧城改造范围内的住房毁损家庭或零星散户住房毁损家庭进行安置。
4、原址重建。根据城市规划,毁损住房符合原址重建的,原则上实施原址重建;不符合原址重建条件需异地重建的,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原址重建按以下程序报建:(1)向市(县)灾后重建办公室申报重建计划;(2)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立项(资料由发展改革部门确定);(3)申请项目规划定点;(4)办理项目规划施工许可;(5)施工建设;(6)验收备案。
(二)除险加固
鼓励房屋所有权人加固受损住房。受损房屋经房产鉴定部门认定为中度受损的,适当给予补助。
(三)轻度维修
受损房屋经房产鉴定部门认定为轻度的,维修费用由个人承担。允许住房职工和原产权单位申请使用在房产、房改部门管理的专项维修资基金、房改资金和住房公积金,不足部分由业主分摊。
四、补助标准及政策支持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1、补助对象
宝鸡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含中央、省和外地驻本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因震导致无房可住的可享受重建资金补助,因震属中度受损住房家庭可享受住房加固补助。
2、补助标准
对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D级危房)的城镇受灾家庭,每户补助资金2.5万元,对纳入低保范围的城镇贫困家庭,再补助1万元。对住房中度受损需加固除险方可居住(C级危房)的城镇家庭,按受损面积每平方米补贴50元,但每户(套)不超过3000元。多套住房受损的居民只享受一次重建和加固除险补助。
3、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
毁损住房补助资金申请:城镇毁损住房家庭凭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房屋权属证明、住房毁损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毁损住房所在地社区提出住房补助申请,社区登记、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镇政府核实、县(区)相关部门审核,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向受损家庭发放毁损住房补助资金。
维修加固补助资金的申请:住房所有权人应凭委托书(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委托)、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具有资质的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向受损住房所在地社区提出维修加固登记申请,报街道、镇政府核实、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向受损家庭发放住房维修加固补助资金。
(二)政策支持
1、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符合《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中关于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条件的,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陕国土资发〔2008〕10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及原址重建住房和加固除险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详见附表一)。
申报原址恢复重建项目的,在享受国家对恢复重建政策优惠的基础上,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宝政办发〔2008〕118号)予以优惠。
2、土地供应
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通过调整用地规划,向灾后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廉租住房项目优先供地。原址恢复重建项目原则上不再划拨土地。
3、税收政策
对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及自建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城镇安居住房销售给受灾居民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由政府组织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廉租住房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免征契税。
五、明确相关问题
1、建设主体
集中建设的城镇居民灾后重建项目,按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相关政策执行;原址恢复重建项目由原产权单位组织实施;原产权单位消失或一时难以确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业主委员会择优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单位自管房产和直管公房由产权单位负责组织。维修加固比照上述原则组织实施。
2、建设周期
全市的城市房屋灾后重建周期原则为一年半时间(2009年2月—2010年7月)。具体项目完成时间,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合理安排。
3、补助资金来源
一是中央和省级财政划拨;二是市、县财政进行配套;三是对口支援单位的支援;四是社会捐助。
4、资金使用和监管
首批补助资金的分配,以各县区上报的经审查鉴定后的项目为基础,按照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标准核定安排,经市灾后重建办公室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按计划下拨到各县区(见附表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各项规定,专户管理、严格标准、及时下拨,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公开、公平、公正。市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及时跟踪监督检查,确保灾后重建资金专款专用。
本实施方案由宝鸡市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宝鸡市城镇居民住房灾后重建项目免收行政事业(略)
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表(略)
2、宝鸡市城镇居民住房灾后重建首批补助资金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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