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的通知
汉政发〔2014〕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0日
汉中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强化对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评估,保障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时效性,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陕府令第11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市直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一定时间后,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目的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影响因素等进行全面跟踪调查、分析评价后提出评估意见,并以此作为确定该规范性文件保留、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据的制度。
第三条市政府和市直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
第六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原起草单位或主要实施单位负责。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由市政府组织评估,具体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由发布单位负责。
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原起草单位或主要实施单位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单位等是具体负责实施市政府或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单位(以下统称为“评估机关”)。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的市直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供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要求
第八条市直部门应当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执行、社会反响、存在问题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并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制度,为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积累资料。
第九条评估机关在评估专业性较强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时,应邀请相关专家或专业人士参加评估小组,并应充分听取专家及专业人士意见。
第十条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评估。
第十一条参加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规范性文件评估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微博、微信等方式,向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评估: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进行了修改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或保障民生需要以及符合法律精神、法律原则,且实施已满二年的;
(三)市人大、政协或审判机关建议进行评估的;
(四)涉及信访或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
(五)暂行或试行的规范性文件,且实施已满一年的;
(六)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评估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即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陕西省政府的政策规定相一致。
(二)合理性。即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行政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一致;是否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或保障民生需要,是否符合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惩处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相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
(三)协调性。即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市直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协调、衔接,要求建立的制度是否完备。
(四)可操作性。即各项制度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规范性。即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用语是否准确,条文表述是否规范,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实效性。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制定的预期目的;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社会各界对该规范性文件评价和反映如何;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评估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包括评估准备阶段、评估实施阶段和评估结论形成阶段。
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评估机关和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的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法律顾问、其他相关专业人士和群众代表参加。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组织保障等。
(三)制订评估调查提纲,设计评估调查问卷。
(四)其他评估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通过各种形式收集规范性文件实施前后的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二)对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结论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评估小组对初步结论进行研究论证;
(二)起草评估报告;
(三)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员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四)正式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社会各界反映情况;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
(四)对该规范性文件是否保留、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应当自启动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结束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评估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批准;由规范性文件原起草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负责评估的,由该机关形成评估报告,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四章评估结果处置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经过评估,认为内容合法、合理、适当,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保障民生需要,可以继续适用的,予以保留。
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经过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陕西省政府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二)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三)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四)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市直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规范性文件经过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陕西省政府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二)主要内容已被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三)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规定的事项和任务已经完成的;
(五)其他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评估报告认为应当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该规范性文件原起草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提请市政府予以保留,其中标明有效期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程序提请市政府重新发布。
评估报告认为应当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该规范性文件原起草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提出文件修订报告,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送市政府批准。文件修订报告原则上应采纳评估报告所提出的建议,未采纳的应在修改说明中说明理由。
评估意见认为应当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该规范性文件原起草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提请市政府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经评估后的处理,由发布机关按有关规定决定,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建议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按行政执法监督有关程序予以跟踪监督。
第二十八条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的市直部门和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有关材料和数据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原起草单位或主要实施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有关行政执法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评估机关怠于履行规范性文件评估职责,产生严重后果的,依照《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评价体系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各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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