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汉中城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汉中城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

汉政发〔2014〕10号

为加强对汉中城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根据《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控制范围: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控制范围: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半径为10公里的圆弧和两条平行于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围成的区域。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各类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LED广告牌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鸽子和其他鸟类动物,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和其他升空物体;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八)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活动;

(九)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场所;

(十)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三、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净空审核程序。

四、机场净空保护区原有的超高建(构)筑物,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正常状态;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其业主应当在机场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五、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外、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属地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机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电气化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六)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机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机场受到其他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排除干扰。

八、机场在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例行检查中发现新的障碍物,应当立即制止,并将其位置、高度等通报属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措施清除安全隐患。

九、机场飞行控制区、油库、导航台及工作区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严禁翻越、破坏机场飞行控制区、油库及工作区的围界(含铁丝网、围墙);机场专用道路、排水沟等专用设施及机场目视助航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损坏。

十、每位公民都有义务保卫和维护机场及其所属设施的安全。对破坏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进行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

十一、违反本通告的,由民航、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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