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文号:汉政发〔2010〕17号
颁布日期:2010-06-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汉政发〔2010〕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省政府相关政策要求,有效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住房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保障性住房建设事关民生、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改善民生,通过完善政策、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加大投入等措施,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仍处在起步阶段,保障性住房总量不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亟需解决。

保障性住房建设由市、县区政府负责组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根据本辖区保障对象及需求情况,由市、县区分级安排落实。各相关业务部门要紧密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城建规划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选址和规划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的报批和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措落实工作;城建管理(房管)部门要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具体实施和组织协调工作。中省驻汉单位所需经济适用住房纳入所在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二、多措并举,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供应

(一)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各县区要立足本地现有条件和地理环境,通过配建、收购、改建和实施旧城(棚户区)改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严格执行《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安居住房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认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15%、普通商品房项目配建5%、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实际需要配建的规定。今后凡政府出让建设用地,必须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项目配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回购等要素。

(二)进一步加快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建房)是保障性住房重要内容,也是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效方式。今后,经济适用住房指标(含单位集资建房)一律不再直接下达给开发企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全部由市、县区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汉中市2010—2012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抓紧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建设方案,并要尽快开工建设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同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监管,规范供应对象、建设标准和上市交易管理,认真落实申请、审查、公示制度,实行价格备案制度,各县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要在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在优先解决好城镇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的同时,要有计划解决好无房户或已享受房改政策但房改房建筑面积低于60m2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干部以及在基层工作的文教、医务人员的住房困难。

(三)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按照中省安排,今年将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国家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补贴政策即将出台。我市计划从今年起用3—5年时间完成集中成片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各县区要提早准备,认真组织调查摸底,抓紧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尽早包装计划改造项目,及时向上级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

三、落实政策,降低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

(一)确保建设用地有效供应。各县区在确定每年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优先安排本级保障性住房特别是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严格执行国家保障性住房用地政策,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省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规定,认真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保障性住房(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一律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各级要对涉及保障性住房的各项收费进行清理,不符合中省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取消。

(三)推行便捷措施。今后,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行政审批方面要建立“绿色通道”,可以实行特事特办的原则,对土地手续健全、拆迁补偿已完成,对城市规划没有冲突的项目,可以采取边开工建设边完善手续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在建设标准、容积率控制等方面执行国家标准的上线,在配套设施方面执行国家标准的下线。

四、严格考核,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一)严格建设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范,不得随意变更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在套型建筑面积上,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超面积建设。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县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级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进展、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确保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有序,质量过硬,资金专款专用。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阻碍保障性住房建设、忽视工程质量,违规截留、挤占、挪用保障性住房资金的,要及时严肃查处。

(三)严格考评奖惩。保障性住房建设关系民生,任务艰巨,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考评机制。今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都要纳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凡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县区,不得评为年度先进工作单位,同时要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附件:1.汉中市2010—2012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表

2.汉中市2010—2012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表

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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