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 文号:汉政发〔2010〕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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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
汉政发〔2010〕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改善民生,通过完善政策、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加大投入等措施,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仍处在起步阶段,保障性住房总量不足,全市仍有12600余户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亟需解决。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
(一)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标准。目前,我市仅对人均住房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与省政府确定的人均14平方米保障标准差距较大。从2010年起,各县区要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从城镇低保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全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统一确定为人均14平方米。各县区要按照新标准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详细调查,认真制定保障实施方案和计划,力争用二到三年时间实现应保尽保。
(二)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各县区要立足本地现有条件和地理环境,通过配建、新建、收购、改建和实施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严格执行《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安居住房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认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15%、普通商品房项目配建5%、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实际需要配建廉租住房的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以成本价格回购。配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回购等要在项目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各县区还要通过危旧直管公房改建廉租住房,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供应。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含独立单位集资建房)是保障性住房重要内容,也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效方式,各级必须统一纳入政府监管程序,规范供应对象、建设标准和上市交易管理,认真落实申请、审查、公示制度,推行价格备案制度,各县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要在市级主管部门备案。今后,经济适用住房指标(含独立单位集资建房)一律不得直接下达给开发企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全部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区要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逐步为乡镇干部解决住房问题。
二、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提高居民住房水平
(四)加快推进中省下达廉租住房项目工程进度。各县区要加强对已经获得中省补助的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监管,积极协调解决项目进展中遇到的问题,推动项目建设,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特别是对未开工的2009年第一季度中央扩大内需补助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因手续不完善、建设内容和规模发生变化需重新建设的项目,要抓紧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尽快开工建设,达到开工率100%。对在2月底仍不能开工的,要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五)全面启动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按照中省安排,今年将全面启动城市旧城区和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国家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补贴政策正在抓紧制定,近期将正式出台。各县区要提早准备,认真组织调查摸底,抓紧编制旧城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尽早规划改造项目,切实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确保一旦政策明确,能及时争取到一批旧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确保资金投入
(六)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投入机制。从今年起,中央已将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提高到每平方米500元,省财政也将相应提高补助标准。各县区要确保中省补助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到具体项目,积极落实本级地方配套资金。从2010年起,凡政府出让建设用地,按不低于10%的标准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同时要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在现有资金渠道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资产置换、盘活土地、增加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利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增值收益等多种形式筹措建设资金。在满足保障对象租住的同时,可以探索实施“共有产权”模式回笼资金。各级政府还要加强与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积极协调,搞好廉租住房项目对接,抓好政策性贷款的落实,争取更多的信贷支持。
(七)提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目前,省财政对租赁补贴专项补助资金标准数额逐年加大,各县区要结合当地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在切实落实现行租赁补贴政策的同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各级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要提前完成保障对象的审查、公示及审批程序,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按月、按季度足额发放租赁补贴,不能按年度发放。租赁补贴专项资金结余部分,可用于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切实提高租赁补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对中、省查出的租赁补贴发放不到位,造成年终租赁补贴专项资金结余较大的县区,市财政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的专项补贴资金。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住房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八)加强组织领导。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关系民生,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夯实责任、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和考评机制。要以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确立住房保障管理专门机构,充实配备精干人员,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各级房管、城建规划、国土、发改、财政、民政等相关业务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加强业务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征地、规划审批、资金筹措等环节审批效率,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力推进。
(九)落实优惠政策。各级要严格执行中省关于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政策规定,认真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建设用地一律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按规定减免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建设配套费。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免征契税。各级对保障性住房的其他各项收费,不符合中、省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取消。
(十)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建设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廉租住房项目建设有序、质量过硬,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阻碍廉租住房建设,忽视工程质量,违规截留、挤占、挪用廉租住房资金的,要及时严肃查处。
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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