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廉租房公租房建设地方配套资金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汉政办发〔2012〕21号
颁布日期:2012-05-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廉租房公租房建设地方配套资金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建立健全我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地方配套资金落实长效机制,解决好长期以来市县(区)各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套资金落实难问题,确保项目建设滚动发展,有序推进,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汉政发〔20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务必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自今年起,中、省对廉租住房建设每平方米给予1000元的补助,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每平方米给予800元的补助。按照中、省要求,今年起市县(区)必须落实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每平方米300元的地方配套资金,各级财政配套资金预算安排及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占考核分值的8分。为此,市政府决定,自今年起凡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的市本级廉租房、公租房建设项目,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财政配套;县(区)廉租房、公租房建设项目,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财政配套,县(区)财政按照每平方米200元安排配套资金。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迅速将配套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照项目建设节点,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此项工作也将纳入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考核,每季度公布完成情况。

二、切实加大原有渠道筹集资金归集力度

市县(区)财政、国土部门要严格按照汉政发〔2012〕5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大原有渠道资金的归集力度,确保各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2010年9月起中心城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每亩提取的5万元、2011年起不低于3%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含招、拍、挂、协议出让等)等原有规定渠道资金足额筹集落实到位,专项用于本级廉租房和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建设。市县(区)住房保障、财政部门要及时将2011年7月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收入中每平方米提取100元的资金归集到位,专项用于本级廉租房和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建设。

三、充分利用限价商品房土地出让金弥补建设资金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六大模块》明确指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限价商品房土地出让金。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将本级所有限价商品房项目的土地出让金足额归集,专项用于本级廉租住房和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落实好廉租房、公租房地方配套资金是推动廉租房、公租房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中、省年度住房保障工作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各级各部门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全面、足额将各项资金归集到位、管理到位、专款专用,并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不得截留、挪用。对因资金归集不到位,拨付不及时,影响廉租房、公租房建设的县区、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严格按照保障性住房考核相关规定,扣除相关县区、单位和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值,并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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