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汉政办发〔2010〕4号
颁布日期:2010-0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意见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陕西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9〕135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推广普及普通话和提升规范汉字应用水平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提高对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在全市各级政府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为促进教育文化事业发展、推动经济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存在着城乡差别较大、普通话普及程度还比较低、社会用字不规范等问题,与率先突破发展、推动科学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此,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二、采取切实措施,把《意见》精神落到实处。各县区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并于2010年5月30日前将领导机构名单报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领导机构的协调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要通过对《意见》的贯彻落实,加大推广普通话的力度,引导全社会树立依法使用规范汉字的观念,启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相关窗口服务行业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推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开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集中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相关法律和方针政策,进一步提高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度,营造规范语言文字的社会氛围。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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