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陈塬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陈塬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 文号:商政发〔2015〕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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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陈塬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商政发〔2015〕21号
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实施陈塬社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该项目东起丹南大道,西至庙岭坡,南起马连峪河,北至供电局二基地(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及测量结果为准)。征收房屋总面积约8.4万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主体:征收人为商州区人民政府,征收及补偿安置实施单位为陈塬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处。
三、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建(构)筑物及其附着物。
四、征收期限:2015年5月10日-2015年8月10日
五、房屋征收与补偿:陈塬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项目管理处依据《市区陈塬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详见《征收补偿方案》。
六、法律保障:
(一)被征收人如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人或征收及补偿安置实施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在征收安置过程中,征收及补偿安置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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