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灾民建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灾民建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 文号:商政发〔2010〕31号 |
|---|---|
| 颁布日期:2010-10-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灾民建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7.16”、“7.23”洪涝灾害灾民建房工作,促进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确保如期完成重建任务,现就灾民建房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建原则
灾民建房工作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切实提高灾后重建安置的抗洪减灾设防标准;坚持自力更生与政府补助相结合,采取农户自建、政府补助、部门帮扶等办法,进一步加快重建工作进度;坚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合理选址、择优房型、分类施救、加强监管,确保重建质量。鼓励受灾群众向城镇流动,提倡建设集中安置点(小区)。做到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相衔接,依据灾区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引导群众建设造价适中、美观实用、质量可靠的房屋。
二、补助标准及资金筹措
(一)房屋倒塌重建的重灾户,每户在国家补助7000元的基础上,省上补助7000元,市上整合资源补助3000元,并本着最大限度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进一步开辟投资渠道,引导投资。
(二)损坏房屋修缮的,每户国家补助900元,省上补助500元,县区补助500元。
(三)对房屋倒塌的“五保户”和“三孤户”,原则上不再安排重新建房,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补助资金下拨敬老院。
(四)在中、省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山阳、丹凤、商南三县对农村低保户、低收入户和“三无户”建房,从对口援助资金中,每户再补助1万元。
(五)各县区政府和市发改、财政、建设、扶贫、国土、民政等部门要最大限度地扶持灾民搞好重建,多渠道筹措灾民建房资金,所有与灾民建房相关的资金,要做到统筹安排,实行捆绑使用。市上相关部门整合的灾民建房资金报市灾民建房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各县区要加大灾民集中安置点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的补助力度,切实减轻灾民负担。
(六)灾民倒损房屋恢复重建需要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
三、强化资金监督管理
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规定,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补助对象,公开补助对象名单和补助金额。补助资金要在严格审批的基础上,逐户发放到位,严禁他人代领或者乡镇、村组干部集中领取,确保补助资金到户到人。各级政府要对灾民建房实行全程跟踪监管,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重建物资管理、发放、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督查,确保科学合理使用。对优亲厚友、挪用、贪污、截留救灾款物,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
灾民建房工作是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任务,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各级各部门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灾民倒房重建工作。各县区政府是灾民建房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村组负责组织实施,要逐级夯实灾后重建工作责任,落实部门、单位和干部职工包抓倒房户重建责任制,广泛开展对口援建、邻里互助。在抓好集中安置重建的基础上,重视做好分散安置户的重建工作,全面加快重建步伐,确保入冬前大部分灾民住上新居,明年5月底前完成集中建房点(小区)建设任务。各地要加强建材供应、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做好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和调运,保证建筑材料正常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同时,要做好灾民越冬安置工作,保证每个灾民有房住、有饭吃、有衣穿,确保安全越冬。市上将建立灾民建房进度统计、考核、报告制度,各县区政府要每半月向市政府督查室、市灾民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书面报告一次灾民建房工作进度,市上将按进度排出名次并予以通报。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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