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青海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政办发〔20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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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积极推进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7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按照积极探索、全面推进,区县为主、乡镇参与的原则,组建县(区)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实现农村产权管理监督规范化、交易流转多样化、配置机制市场化、产权要素资本化。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配置。政府承担推动和管理责任,运行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2.上下结合,双向促动。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落实中央和省政府部署,同时尊重基层首创精神,积极创新农业农村发展体制机制。
3.突出公益,注重服务。坚持政策性支农导向,强化为民服务职能,最大限度降低产权交易和农业融资服务费用,减少“三农”负担和发展成本。
4.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规范操作程序,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规范开展产权交易。
(三)任务目标
各区县(不含新区)要在2016年底前基本建成县(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2017年在有条件的乡(镇)推进建设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2018年前全面建成以县(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重点,以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为补充,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目标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保障农村产权资源依法公开公正有序流转。
二、全面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一)及时成立流转交易监管机构
各区县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同时,明确责任单位,落实人员经费,承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规范设立流转交易市场
1.市场设置条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具备固定的交易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交易和管理制度、与市场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及设施设备、信息发布和交易平台、有保障的经费来源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事业(企业)法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2.市场设置方式。现阶段重点在县(区)级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县(区)级政府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注册手续。在有条件的乡(镇)依托现有各类农村服务机构,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做好本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信息收集、发布、交易等工作。
3.市场经营场所。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设置独立的交易场所,也可以利用现有政务服务大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划出专门区域,形成“一个屋顶下、多个服务厅、多品种产权交易”的综合平台。
(三)准确定位流转交易市场功能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流转交易以服务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流转交易目的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主。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基本功能是: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另外,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纠纷调解、规模化经营等服务,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和银行、保险、融资担保等机构,设立服务窗口,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一站式服务,形成集各项功能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三、严格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
(一)交易品种
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原则上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区县应根据当地实际,先期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等为主要业务,逐步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暂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流转交易的主要品种有:
1.农村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二)交易方式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等,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类产权的出租、转让、入股、拍卖、合资、合作、抵押、招标及其他方式组织交易,必须逐项交易,不得将多项产权“搭配”“捆绑”后进行集中交易。
(三)交易程序
1.受理转让申请。转让方通过市场流转交易产权,需向市场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格证明、产权权属有效证明、转让标的情况说明及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资格审核。市场依法对转让方提交的申请和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产权属性需要确认的产权交易,授权或委托市场统一负责办理,政府产权主管部门要积极提供帮助和服务。
3.信息发布。市场应当通过交易网站、交易大厅显示屏及电视、报刊等媒体对拟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发布转让信息公告,广泛征集意见。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具体公告期限由转让方和市场协商确定。
4.登记受让意向。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市场提交产权受让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格证明、资信证明、受让产权用途说明及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市场要依法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5.组织交易。信息公告期满后,市场根据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情况,征求流转交易双方意见,选择适当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达成交易意向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签订交易合同。
6.资金结算。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市场资金结算账户,市场按交易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划给转让方。
7.交易鉴证。交易资金结算完成后,市场为交易双方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交易双方持《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到政府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或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四)档案管理
产权交易完成后,市场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按照有关档案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
四、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管
(一)认定交易主体
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明确责任主体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及时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逐步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
(三)夯实监管责任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区县政府是监管的责任主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农村产权各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对农村产权流转后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金融机构要依法对交易市场的金融类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做好风险预警、评估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风险监控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定期向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交易数据及工作报告,发生对市场经营和社会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等要及时报告。各项报告,要同时抄报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和农村产权主管部门、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土地集中流转面积100亩以上和农村产权交易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经县级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必须经交易信息平台备案。对无法律政策依据、权能不完整的产权形式,原则上不支持流转或交易。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入市场流转交易,切实保障农民产权交易权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73号),市委农村改革专项小组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纳入2016年重点改革任务抓推进,市委农工办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果业局、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要统筹指导,协调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各区县要成立专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出台具体建设方案,明确各阶段任务与建设时限,按节点压茬实施建设。
(二)加强政策支持。在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续工作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集体所有资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明晰宅基地使用权、林权、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等其他资源性、经营性资产的权属,实现农村产权应确尽确、权证应发尽发,真正把农民的权利保障到位。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市县(区)财政从2016年起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支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足额保障顺利运行。鼓励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支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
(三)营造浓厚氛围。要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媒介,广角度、多层次地宣传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让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了解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目的和程序,关心和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确保农民群众成为市场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各级新闻媒体要积极报道产权市场体系建设进度和发展成效,及时推广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引导社会各界踊跃参与农村改革,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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