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的通知

铜政办发〔2013〕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为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房保障家庭动态管理。根据《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全市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困难标准通知如下:

根据《铜川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配售)资格轮候实施细则》,2011年确定全市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面积在13㎡以内。目前全市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32㎡,按照《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经研究决定,将全市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困难标准调整到人均18㎡以内,新标准从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新标准迅速开展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次公示”制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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