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保障供应对象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保障供应对象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

铜政办发〔2013〕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为扩大我市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的相关要求,现就调整全市住房保障供应对象家庭收入标准通知如下:

一、按照《铜川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310元/月·人。目前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达到360元/月·人。随着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有必要对住房保障供应对象家庭收入标准进行调整。

二、住房保障供应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从2013年7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保障标准,收入标准以人均收入计算,分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

(一)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我市城镇低保家庭收入线的1.5倍以下确定,我市城镇低保标准为360元/月·人,即低收入家庭新的保障标准为540元/月·人。

(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上一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确定,各区县新的保障标准为:

耀州区(含新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为1108元/月·人;

王益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为1054元/月·人;

印台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为1031元/月·人;

宜君县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为1009元/月·人。

三、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新标准迅速开展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严格履行“三级审核、三次公示”制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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