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铜政办发〔2011〕20号
颁布日期:2011-03-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铜政办发〔201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凡是与当前国务院调控政策规定不相符的政策措施,要立即清理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市住建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要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我市今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尽快上报市政府,并于3月底向社会公布。各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与市政府签订的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必须于今年9月底前全部开工,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市住建局要做好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按期完成房产信息系统整合,实现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全覆盖。

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市监察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各区县、有关单位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进行约谈问责。市住建局要积极做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舆论氛围。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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