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铜政办发〔2010〕163号
颁布日期:2010-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铜政办发〔2010〕1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95号),组建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主管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市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二)将原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承担的城市建设、建筑市场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三)将原市房产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行政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调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房产业、建筑业、城乡建设、公用事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编制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管理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有关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制度;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并指导市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以及市以上企事业单位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组织拟订公房出售、出租价格和租金标准。

(四)负责全市房产市场秩序和房产行业管理工作。定期发布本市房产交易综合信息,负责并指导全市房产交易、抵押、租赁、交换、价格评估等中介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依法确定房产权属;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及直管公房、廉租房、公租房的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行业行为,推行物业管理体制改革;负责住房维修等专项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六)承担建筑市场和建筑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及建筑类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负责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工作,指导建筑市场体系建设。

(七)负责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推广使用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实施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实施统一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八)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日常管理和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申报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既有建筑供热计量节能改造工作,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减排工作。

(十)负责全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卫等方面的建设维护及专项费用的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十一)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市排涝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的审批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工作,推行实施行业技术指标、产品标准,参与公用产品价格制定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企业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

(十三)承担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有关规定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的建设。

(十四)指导、监督全市城建监察工作。

(十五)负责房产行业、建筑行业、市政公用行业的企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质、资格审核管理工作。

(十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相关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和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政务信息、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和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资产管理和后勤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年度目标考核指标,并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拟订系统干部教育发展规划和培训计划;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内部审计科)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各项规费的收支管理;负责各项专项资金、国有资产和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统计和资金管理、监督;负责局重大项目计划;负责对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行业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和咨询解释;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处罚相关工作;查处违反房产业、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住房保障和改革发展科

负责研究拟订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并负责宣传、咨询、解释、指导实施;负责市级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和资格审查;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使用国家、省、市级住房保障资金;指导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组织实施市直机关、市及市以上企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方案,负责公房出售、出租的审批工作;审批房改房上市交易许可;协调指导各区县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和农村住房及危房改造工作。

(六)房产市场监管科

负责全市房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产业发展规划和房产市场管理办法、措施并监督执行;提出;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管理和资质审核,负责商品房的预售和网上备案管理工作,查处房产市场的违规违纪行为。负责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登记和发证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交易和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房屋拆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产评估机构资质和房屋拆迁企业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市危房鉴定和房屋安全工作。

(七)物业管理科

负责拟订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资格的认证工作;负责维修资金和物业保证金等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创建和评定工作。

(八)建筑市场管理科

负责全市建筑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及行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建筑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资格)初审管理及市场准入工作;承担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工程及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检测合同、劳务合同审查备案;负责施工许可证颁发、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负责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其他建筑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外地建筑企业进铜登记工作。承担建筑业统计工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工作。

(九)工程设计管理科(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市抗震防灾办公室)

拟订工程设计咨询业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工程设计文件政策性审查;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及执业人员资格标准的执行和监督,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合同审查、备案和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及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全市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全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工作。

(十)城乡建设科

负责编制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政设施的养护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项目设计方案的审定、工程预决算审查及竣工验收;负责城市路政管理,负责城市管辖范围内的临时开挖,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人行天桥、桥梁、公共广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履带车、钢轮车等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审批;负责拟订城乡建设项目的融资方式并协助融资;指导县城、建制镇、集镇、村庄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省市级试点镇和示范村庄的建设指导工作。

(十一)园林绿化科

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考核园林绿化日常养护工作;负责古树名木管理工作;负责砍伐、修剪、迁移城市树木的审核工作;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核;负责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的审核;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绿地率和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负责绿化补偿费、赔偿费的核定;参与城建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验收;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公用事业科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公用事业的法规、政策;拟订全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对全市公用事业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的经营资质审核及从业人员培训和资格审核;负责城市公用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实施行业技术指标、产品标准,参与价格制定并监督执行;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

(十三)市容环卫科

负责拟订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容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卫生责任区”的协调管理;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监督、指导、协调工作;拟订大型户外广告、全市门头牌匾和洗车场设置规定,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环卫设施拆迁的核准;承办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司机编制1名。局领导职数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工委副书记兼纪工委书记1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工委副书记兼纪工委书记不占机关行政编制。

(二)将市房产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加挂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县级建制,内设综合科、规划建设科、项目投资科、拆迁安置科。事业编制16名,领导职数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4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政策;拟订全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有关具体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规划,拟订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审核区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和年度计划;负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项目计划、项目包装、项目委托及项目推进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程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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