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近年来,随着城市气化工程的实施,我市燃气用户已达8万多户。为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坚决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各类燃气事故发生,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等特性。当前,已进入冬季采暖期,燃气使用量猛增。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本着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理念,切实提高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多方位、多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市民安全规范使用燃气的能力。要结合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燃气压力容器、燃气燃烧器具的不同特点,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并采取发放安全使用手册、温馨提示卡片等形式,向广大市民宣传安全规范用气常识。要积极发挥社区、物业管理单位的作用,大力开展燃气安全管理和安全宣传进社区活动。各级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燃气安全常识教育。住宅产权人要向承租者、临时居住人员告知燃气使用须知,指导其正确使用燃气器具。
二、部门联动,扎实开展专项检查
为了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成立4个专项检查小组,从2011年11月15日起至12月31日,对我市燃气市场进行专项检查。
第一组,由市质监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配合,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相关要求,重点对液化石油气“两站”(储配站、充装站)生产经营许可、充装检验人员上岗证、气瓶使用登记和定期检修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充装不合格气瓶、不按规定办理充装手续和非法转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坚决销毁过期不合格气瓶。
第二组,由市工商局牵头,市住建局、市质监局配合,按照《工商管理法》相关要求,对燃气燃烧器具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对销售不合格燃气器具、软管、卡口、阀门等行为坚决查处。
第三组,由市住建局牵头,市安监局配合,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要求,重点对燃气管道设施存在的隐患、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管理机制以及应急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市住建局、市工商局配合,重点对公共场所、餐饮、酒店、商场等用气户进行全面检查,着重整治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瘫痪和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以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单位消防安全能力建设不落实等问题。
各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活动,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抽调业务熟练的专业人员参加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分级登记。对一般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督办;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市政府将不定期对各专项检查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区县、各有关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对本区域、本行业燃气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排查。检查活动结束后,各专项检查组要认真总结,于2012年1月5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市政府办公室。
三、明确职责,切实落实燃气安全监管责任
燃气使用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各类燃气事故发生。
(一)市住建局:作为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燃气安全使用、设施保护、安全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把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市场准入关,打击和取缔非法经营、无证经营。
(二)市质监局:负责液化气充装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加强对液化气充装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液化气充装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充装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督促其整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影响公共安全的,责令单位进行停产停业整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场所,依法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市工商局:加强对流通领域燃气器具市场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及销售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五)各区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辖区内燃气供应站点及从业人员和用气户的安全教育,对非法存放燃气的场所、非法经营人员和居民区住宅内非法进行的公共商业活动进行全面排查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空巢老人家庭、工业用户用气情况进行排摸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六)各燃气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企业送气人员的教育、管理;落实液化气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燃气管道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制度以及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的检查制度。近期立即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并加强对燃气管道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建立健全用户档案,督促送气、入户抄表人员记录用户基本信息档案、每日送气登记帐和安全检查登记卡,切实履行好入户安全检查、安全用气宣传的职责。
四、强化管理,全面提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一)严格燃气市场准入。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不符合消防和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经营活动的生产和销售企业一律停业整顿,达不到整改要求不得恢复运营。
(二)加强钢瓶流转环节的管理。燃气企业对进出储配站内的液化气钢瓶要逐一登记;严禁将燃气销售给未取得法定许可手续的企业或个人;钢瓶充装燃气前要认真查验钢瓶检验情况,不得充装超期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等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钢瓶;气瓶充装后应进行检漏试验,按规定实行一次性角阀塑封管理。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所有供应站点和人员一律不得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不得随意倾倒残液;对非法存放点进行彻底排摸并依法彻底查处。
(三)加强燃气管道、设施的管理。切实加强对主干管网、入户燃气管道和燃气器具等燃气设施的巡查巡检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凡居民小区管网腐蚀严重存在泄漏隐患的,要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凡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建筑工程,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不得为用户供气;对私接、乱接燃气的,坚决予以查处;加强老旧燃气管网的检查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预警、及时维护、及时清除事故隐患。
(四)建立联合检查工作制度。住建、质监、安监、工商、消防等市级职能部门,要建立重大节假日燃气行业联合安全检查工作制度,每年燃气安全联合检查不得少于4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制度,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整改到位。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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