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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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渭政发[2010]46号
临渭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四日
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一、为积极稳妥地解决好渭南市城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区中低收入家庭,由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变为给予适当货币补贴的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三、渭南市城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条件为:具有渭南城区常住户口,家庭年收入在3万元以下,无房住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城区居民。
四、货币补贴的标准:以户为单位,2010年每户补贴3万元。以后根据物价上涨指数每年公布一次补贴标准。
五、货币补贴资金由政府筹措。
六、办理程序。
(一)由申请人到渭南市政府政务大厅市房改办工作处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携带家庭户口本、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一并交房改办审查。
(二)房改办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区进行一榜公示,在政务大厅进行二榜公示,在《渭南日报》或其他市级新闻媒体进行三榜公示。公示合格者,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督查办公室审核,房改办签署批准意见,并办理货币补贴批准书。批准书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重新申请。
七、货币补贴户购房办法。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市场自由选房,和售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售房者收款时核减补贴的资金,持购房者的申请表、批准书和购房合同,到市房改办领取补贴资金。
八、建立健全货币补贴退出机制。
凡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在出售所购房屋时,补贴资金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回,专款专户储存,作为新申请并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条件家庭的补贴。
九、健全监督机制,严格审核程序。
市监察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督查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查日常工作,对货币补贴审核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向社会通报信息。
十、对于隐瞒家庭收入及住房条件,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取消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收回补贴资金。对于相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出具假证明材料或审核把关不严,使不符合条件的家庭领取补贴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管理机关严肃查处;如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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