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渭政办发[2010]168号
颁布日期:2010-09-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渭政办发[2010]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九月五日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100号),设立渭南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市级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中、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基本制度和法律规定。拟定全市地方性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拟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凋各县(市、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市减排目标任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各县(市、区)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方面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配合中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

(五)承担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全市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定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镇和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定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负责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市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省核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市级地方性辐射安全规定;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执行中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监督执行中省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指导全市清洁生产,推动环境技术管理建设。组织市级环境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全市参与跨区域环境保护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开展对外环境保护信息交流工作,执行中、省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全市的履约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10个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市局对县局综合目标责任书及局属单位目标责任制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及扶贫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人事、劳动、机构编制、领导干部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全系统人事档案、人才资源开发、行政培训、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法规宣教科

贯彻执行中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组织拟定全市环境保护地方规范性文件,参与涉及环境保护的其他政策的拟订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和监督听证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及宣传资料的发行工作;承担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工作。

(四)财务审计科

负责系统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财务统计工作;负责系统环保业务经费预决算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排污收费、监测收费、罚没收入及各类收罚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各类专项资金的申请、划拨、监督管理工作。

(五)排放控制科

负责全市环境保护总量控制计划指标的编制、下达与监督;负责拟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污染防治科

组织编制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和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拟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机动车的污染防治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工业污染源的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的保护;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流域、跨区域环境质量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协调重大污染案件、污染事故及纠纷的处理工作;负责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三废”综合利用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清洁生产、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承担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等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关于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厂的建设规划,负责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厂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及监督管理。

(七)环境影响评价科

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八)环境监测科(应急办公室)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拟定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工作,承担全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组织全市环境监测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有关技术性政策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和市、县监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测计量认证工作以及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工作;负责全市环境质量信息对外发布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市级环境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监督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情况。

(九)生态保护科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承担特殊自然生态区域保护法规的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自然保护区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工作,指导市域内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护工作;指导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参与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十)辐射安全管理科

承担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审核辐射安全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全市放射性、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全市放射性环境事故应急的监督检查,制定并落实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3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l名,科级领导职数ll名(正科级10名,副科级1名)。

五、其他事项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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