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政办发[2010]1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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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办发[2010]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年九月五日
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100号),设立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旧城改造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将测绘职责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将城市客运及出租车行业管理职责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交通运输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和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住房维修资金管理。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定全市廉租住房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省、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三)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和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监督管理旧城改造实施工作。
(四)拟定金市城镇建设中长期计划,指导全市城市及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拟订市区年度城建项目计划和市政公用设施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和管理城市供水、排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公园景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市容环境整治工作;负责渭南城区防内涝工作。
(六)负责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及竣工备案。负责全市建筑业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行业管理;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监督和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监督检查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管理全市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工作。
(九)负责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工作;引进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促进技术进步。
(十)编制和实施城镇重点单位抗震防灾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市城镇建设及工业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审查,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抗震施工和抗震加固工作。
(十一)负责收取有关建设资金和管理费用。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能,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7个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党务、政务工作,监督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承担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督办工作;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机要及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局系统人事、劳资、档案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拟定局机关管理规定和办法,负责后勤及车辆管理,监督协调机关的安全保卫、环境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能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及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负责省、市建设系统各类先进集体(个人)、劳动模范的审查上报和审核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并指导局系统内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信访和应急工作。
(二)住房保障管理科
负责全市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编制市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工作并监督实施;拟订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廉租住房及公有住房的管理办法:协调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工作;负责协调安排廉租住房资金;负责公房出售价格评估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登记备案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改工作。
(三)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和物业管理企业、房屋拆迁企业资质登记备案工作;监督和管理房地产开发、交易、权属登记、租赁、抵押、面积管理、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征收拆迁工作;监督和管理住房维修基金;监督和管理危房鉴定、房屋修缮维修工作;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市房屋交易、权属管理信息系统。
(四)城乡建设管理科
指导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旧城改造实施工作。负责小城镇规划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会同计财科安排城市建设、县城建设和村镇建设补助资金;拟订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和园林绿化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起草有关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和园林绿化工作。管理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的技术标准,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和城市燃气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工作;管理城区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区防内涝工作。
(五)建筑业管理科
制定全市建筑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报建、施工许可及竣工备案工作;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质量监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负责进出市建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负责“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管理,负责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及业务指导;负责市级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的评定和省级文明工地、省优工程“长安杯”、国家“鲁班奖”的推荐上报工作;组织或参与市域内建筑行业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政策法规与执法管理科
负责局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监督执行;负责局系统的普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督工作;负责草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有关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和解释建设行业有关法规政策;负责局系统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负责规划、建筑市场、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方面的执法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执法管理工作。
(七)计划财务科
负责编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中长期规划,起草综合性文稿;编制城市建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会同有关科室安排城市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城市维护管理资金计划和县城建设、村镇建设等专项补助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核定局属单位和社团组织业务经费预算并监督其执行情况;监管局属单位、社团组织的国有资产;负责管理全市城市维管建设专项资金、本部门预算内外资金。负责本系统财务统计、财务决算、财务内审和建设工程财务决算工作;会同有关科室对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参与建设工程预决算工作;负责行业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商品价格的管理和建设行业统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l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其中正科级7名,副科级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将测绘职责划入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测绘管理办公室及2名行政编制和人员一并随职责划入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二)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客运处和公交公司随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六、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管我市中心城市管理领域内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主要职责:
(一)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包括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和依法执行,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证牌照。下同),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负责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监督。
(二)行使规划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
(三)行使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
(四)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
(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市区内噪声污染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能。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门店和市场摊位除外)、出店占道经营、马路市场等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能。
(七)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能。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辆侵占人行道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能。
(九)行使对户外广告宣传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能。
(十)行使对人行道占道设置停放车辆及文化、商业宣传活动的管理职能。
(十一)行使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管理及执法职能。
(十二)行使对门前人行道环境卫生:绿化、秩序的监督和管理职能。
(十三)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重大决策的调研,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报批工作。
(十四)负责与市城建、规划、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协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对渭南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对中心城市各区(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比,综合评定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十六)负责金系统执法人员的业务、资格培训及执法教育工作。
(十七)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域内重大程序案件的立案、审理、结案和审批工作(对个人处罚500元以上,对单位处罚5000元以上)。
(十八)负责重大、跨区域执法活动的组织工作。
(十九)承办好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设3个科(室):
(一)综合科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对外联络,协调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单位,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组织拟定全局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并督促落实;负责局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公文处理、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车辆管理、来访接待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稽查支队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全局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局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宣传、政治思想教育、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评、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稽查支队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基本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稽查支队各类装备的配置、保养及更新等管理工作;负责罚缴分离工作及罚没票据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负责罚没物资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稽查支队党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工会、工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工作。做好局机关及直属稽查支队的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全局的行政监察工作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负责对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初查、立案和案件的检查、审理工作。
(二)业务科
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方面相关执法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工作。负责规划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建筑垃圾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屋拆迁、物业管理等方面相关执法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对中心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督办、检查和协调。对中心城市各区(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比,综合评定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负责与市级相关部门、执法机构的综合执法协调工作。负责重大程亭案件的立案、审理、结案和审批工作(对个人处罚500元以上,对单位处罚5000元以上)。负责重大、跨区域执法活动的组织工作。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以及投诉举报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法制科
负责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审核、报批及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全系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执法业务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全系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执法资格的认证、审批工作。负责对全系统行政执法案件的复核、审查工作。受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纠正不当执法行为。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上报备案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员编制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l4名。设局长1名(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副局长l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正科级3名)。
其他事项
(一)、根据2009年4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属的6个执法大队整体下划移交到临渭区6个街道办事处,实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临渭区双重领导,以临渭区领导为主。各执法大队的单位性质、级格不变,人员级别、编制和工资待遇不变。
(二)、设立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稽查支队,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下属全额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设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2名。核定事业单位编制30名,所需编制及人员从原6个执法大队中调剂解决。其主要职责是:
对中心城市行政规划区域内各区(队)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划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房产管理、户外广告宣传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察、督办和考评。对中心城市规划区域内各区(队)行使的在人行道占道设置停放车辆友文化、商业活动、建筑垃圾、城区室内洗车等方面管理职能的督察、督办和考评。对未按规定办理行政审批和立案审批的重大违规违章行为依法督促责任单位进行纠正,两次督办未效者,直接立案查处。负责与市级相关部门联合督察、督办、执法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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