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农村房屋登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渭政办发〔2009〕95号
颁布日期:2009-05-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农村房屋登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渭政办发〔2009〕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市城乡建设局制定的《关于开展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开展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

渭南市城乡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住房改革,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房屋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168号令)和省建设厅“关于农村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发〔2008〕9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就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城乡发展,盘活农村房屋财产,发挥农村房屋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中的作用,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二、目标任务

力争2012年前基本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实现“应登记尽登记,应办证尽办证”。2009年完成登记面积的10%,以后三年每年完成登记面积的30%,2012年全面完成登记工作。

三、工作要求

1.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各县市区政府、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和构筑物登记工作作为房产管理的重点,认真组织学习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和省建设厅通知精神,学习国家有关房地产管理政策法规,提高认识,创新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开展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目的意义、基本任务、方法程序及措施要求,做到家喻户晓。要通过学习、宣传,增强各级工作人员的责任感,调动工作积极性,尽快展开登记工作。

2.调查摸底,规范登记。各县市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调查摸底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开展市区(含临渭区、高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调查摸底工作。要对农村房屋分类建档,并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统一申请登记需提交的要件资料,明确办事程序。对符合登记办证的房屋,要尽量简化办事程序,有条件的上门服务,即登记即发证。

3.加强协调,稳步推进。市建设局按照先城乡结合部,后远离城镇区,先城镇,后村组,先易后难的工作思路,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措施,指导各县市区积极开展农村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把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登记工作,同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城中村改造相结合,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要协调土地管理、金融、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等多方关系,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推进登记工作,形成县市区、街道办(乡、镇)、村(组)三级密切配合、相互联动的工作机制,保证农村房屋权属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4.加强领导,狠抓落实。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基础在农村,责任在各县市政府。各县市政府要把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作为推进农村住房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县市政府、市建设局要设立专门机构,制定计划,明确任务,落实人员和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市建设局在做好临渭区、高新区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各县市登记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登记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登记工作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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