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市政办发〔2010〕137号
颁布日期:2010-07-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市政办发〔2010〕1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8〕49号)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市人发〔2009〕28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一)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一定进展。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作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全市环境保护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全面推进;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快实施生态农业、有机食品生产和生态修复工程,积极推进农村改水改厕、退耕还林和沼气建设,大力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创建活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城市和农村环境保护全面推进、工业和农业污染防治齐抓并重的新局面正在形成。

(二)农村环境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生活污水、垃圾和畜禽养殖粪便得不到有效处理,饮用水水源还存在污染隐患;工业和城市污染有向农村转移的趋势;农村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问题依然严重;旅游开发和农村医疗卫生产生的废水和垃圾未经处理排放;农村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不健全,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等。

(三)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意义重大。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到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认真实施,切实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二、明确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创建为载体,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生态立市”总体要求,按照城乡统筹、和谐发展、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原则,逐步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环境,解决农村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五)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统筹规划,将农村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之中,推进农村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的调整转变,提升和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等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使其适应我市农村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要求,实现农村环境保护与农村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按照“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要求,加大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与恢复力度,严格落实环境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防止生态破坏;加大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落实,严格执法,下大力气解决影响环境的热点、难点问题。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考虑不同区县间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条件差异和面临的不同环境问题,因地制宜地采取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

示范引导,重点突破。选择有条件的区县和乡镇开展畜禽养殖、生活垃圾、污水等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为全市开展农村环保工作提供经验和借鉴。坚持以点带面、示范推动,实现全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新突破。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全面落实区县、乡镇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区县政府每年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并逐年加大农村环保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和引导农民及社会各方力量支持、参与农村环境保护。

(六)主要目标:通过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力开展生态创建活动,提升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增强广大农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使农村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绿色生态农业得到发展,农村环境质量明显好转,农村“脏、乱、差”及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截至2010年,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创建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全市建成5个以上村镇生活污水处理示范工程,建成15个以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40个乡镇达到市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标准,80个村达到市级生态村标准,农村生活垃圾“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模式普遍推广。

到2020年,全市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全市农村群众饮水和饮水安全得到根本保障,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示范创建活动蓬勃开展,全市70%以上的乡镇、10%以上的村庄达到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标准,全市所有乡镇生活污水实现集中处理达标排放,所有村庄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成废物综合利用工程。

三、着力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

(七)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建设。各区县要把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作为农村环保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快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建设,要组织环保、水务等部门以乡镇为重点,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进行水源地周围环境综合整治,完善水源地环保工程设施,设立环保标牌、界桩及警示标志,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保护目标责任。水务部门要切实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源水质情况,确保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标准。环保部门要抓好水源地周边环境和水质监管工作。卫生部门要切实做好饮用水源地水质卫生管理,饮用水水质监测及卫生技术评估工作,定期公布水质情况。

(八)加大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力度。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治理农村“脏、乱、差”问题,努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区县政府要组织辖区乡镇(街办)和村庄按照村镇规划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污染治理和村容村貌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有条件的城镇和规模较大人口集中的村庄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镇周边村镇的生活污水应纳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垃圾,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从2010年起,各涉农区县每年要选择1-2个条件较好的乡镇率先进行污水处理示范工程建设,选择10个以上村开展垃圾无害化处理试点建设。到2020年实现全市所有乡镇、村庄建成垃圾、污水无害化处理工程。

旅游部门要做好“农家乐”布点规划,提倡适度集中,联片开发,严禁在秦岭北麓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环境敏感区建设“农家乐”项目,其他地区新设“农家乐”项目时应同时配套建设污处设施,未配套建设污处设施的,工商、旅游、食品药监等部门不予核发有关证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旅游点的环境监管,定期开展“农家乐”、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环保专项检查行动;区县政府、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农村环保职责,逐步在“农家乐”集中地区建设生活垃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市爱卫办要继续做好全市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的宣传、培训和检查指导工作,确保完成中省下达我市国家重大公共卫生农村改厕项目工作任务。

发展改革、农业、科技部门要加大扶持和发展农村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积极开展农作物及农副产品加工、废弃物、畜禽粪便等综合利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把废物综合利用和发展清洁能源结合起来,通过“一池三改”(沼气池、改厕、改灶、改圈)等生态能源模式,治理农村污染。继续加大农村沼气建设力度,确保全市每年新增沼气池10000口。

(九)加强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厂(场)污染防治。发展改革、农业、商务、环保等部门要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无害化粪便还田等综合措施,重点使规模化养殖场、屠宰厂(场)实现养殖废弃物、排放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环保部门要会同农业、商务部门对养殖场、屠宰厂(场)开展环境执法检查,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超标排污的养殖企业和屠宰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农业、商务部门要将环保验收、达标排放作为企业经营资质和评优升级的必要条件,环保不达标的企业不能办理相关证照,直至取消经营资质。各区县要严格按照《畜禽养殖污染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防止畜禽养殖污染。

(十)严格控制农村工业污染。按照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和设备,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科学规划农村发展布局,推动农村工业向园区集中,防止工业污染向农村扩散。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止污染严重的企业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转移。环保部门要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城乡结合部环境专项整治活动,不断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十一)积极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农业部门要认真分析运用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掌握农业污染变化趋势,规划农业生产布局,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从源头上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要逐年加大测土配方施肥面积,引导农业生产科学施肥、施药,减少化肥、农药使(施)用量,推广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农药,综合防治病虫害。推行秸秆还田和秸秆综合利用,严禁秸秆焚烧,鼓励农膜回收再利用。大力推广生态农业,加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及其他农产品基地建设、检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全市土壤有机质,改善土壤质量,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品质。

(十二)大力开展生态创建活动。各区县政府要把生态创建与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创建活动。环保部门要积极指导、支持、协助区县开展生态创建活动,财政部门按照“以奖代补”原则,对通过验收的创建单位予以奖励。到2011年,全市30%以上的乡镇达到市级环境优美乡镇标准,100个村达到市级生态村标准,阎良区、高陵县基本达到国家级生态县标准。2012年起,全市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转入常态化阶段,每年5%的乡镇、1%的村达到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标准。

(十三)加强秦岭北麓生态保护。秦岭是我市的天然绿色屏障和重要水源涵养区,沿山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要认真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保护规划,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水务等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在秦岭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当符合秦岭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国土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应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督促建设单位负责对生态治理和恢复。西安市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成员单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

四、建立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十四)建立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署,采取更加有效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立足本地实际,科学编制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市综合考评办要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区县政府和市级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发挥考评工作的激励作用。各级环保、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建设、卫生、水务、国土、林业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农村环境保护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十五)建立健全农村环保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把环保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不断加大对农村环保事业的投入力度,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投入机制。一是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各级政府应建立稳定的农村环保经费投入渠道。凡属于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环保设施,以区县投入为主,市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支持。对于流域治理、水源保护、节能减排等农村环保工程,以市级财政投入为主,区县财政配套支持,市级财政用于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每年不少于2000万元,并逐年增加。市发展改革、建设、水务、农业等部门在安排农村建设项目时,要同时考虑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实施项目捆绑,避免重复建设。二是区县、市级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省环保项目资金支持,做好项目准备、论证、储备等相关工作。三是财政、环保部门制定我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奖励办法。四是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农村群众筹工筹劳,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村民自主投入相结合的机制。

(十六)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及科技支撑。重点加强涉农区县环保部门能力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环境预警监控体系,实现城乡环保一体化。涉农区县要在乡镇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职能,各乡镇要明确两名专职工作人员从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乡镇政府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制定村规民约,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把环保工作职责落实到位。市、县环保部门要做好对基层环保工作的考核,并配合科技部门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科技支撑体系,建立农村环保适用技术发布制度,健全推广服务体系,推广农村环境保护实用技术。

(十七)加大农村环保宣传力度。各涉农区县、市级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乡规、民约等多种方式,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各涉农区县教育部门要在农村学校因地制宜开设环境教育课程,开展“小手拉大手”等环境宣传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普及农村环保知识,提高参与农村环保的能力。各级司法、环保部门要公开环境信息,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重视解决农村环境投诉和污染纠纷,切实维护广大村民的环境权益。

附表:西安市农村环境保护职责任务分解表(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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