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6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西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第6号令)及《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建筑面积在1万至3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项目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质量负责。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办)另行制定。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节能审查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一)由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审批、核准以及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办)负责。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办)负责。

(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市级有关部门或区县(开发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备案手续办理后至开工建设前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项目备案单位应在项目备案通知书中明确节能评估审查要求,并将项目备案情况同步抄送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备案后至开工建设前,由建设单位向项目备案单位申报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登记备案。

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备案单位撤销对项目的备案。

第十一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或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承担节能评估文件编制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完成节能约束性指标的能力,严格控制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批,衔接做好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工作。

第十四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备案或申请核准、备案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项目运行过程中其耗能总量超过节能审批耗能总量10%以上(含10%),应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并进行节能审查或登记备案。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办)负责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由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第五条第二款的,其节能审查意见应同步抄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办)备案。各级节能审查机关按项目节能审查权限每半年将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情况汇总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办)备案。

第十八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取消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相关资格。

第二十一条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负责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核准和批准开工建设的,擅自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擅自发放贷款、供水、供电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时,节能审查机关应当组织对节能审查意见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建设项目不符合节能评估文件和审查意见要求的,验收不予通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审查机关的要求完成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格式要求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格式要求

附件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一、评估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

(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分析评估。

(二)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可采用能量平衡表)分析评估。

(三)能效水平分析评估。包括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艺)单耗,单位建筑面积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

六、节能措施评估

(一)节能措施

1.节能技术措施。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2.节能管理措施。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监测及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工程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投资、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单位产品(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九、附图、附表(略)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