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特色品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特色品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特色品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2〕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特色品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4日
咸阳市特色品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大力推进名牌建设,实施品牌战略,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提高企业产品质量,争创省级名牌、培育中国知名品牌。通过咸阳市特色品牌产品评定,促进咸阳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咸阳市特色品牌产品(以下简称特色品牌产品)是指具有地方特色或采用传统独特工艺、配方生产,产品质量和管理达到一定水平,并对地方经济有较突出贡献,市场前景好的产品。
第三条本市特色品牌产品的申请、评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特色品牌产品认定,在咸阳市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牌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咸阳市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牌办)负责本市特色品牌产品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特色品牌产品的评定,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采用企业自愿申请、书面审查、现场审查、产品检验、专家审定、政府确认的评定程序。
第六条申请特色品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质量达到市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且产量持续增长,稳定盈利;
(三)相关的服务符合要求,具有良好信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四)具有较高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年销售额在全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有完善的标准体系,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具备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检验设施;
(六)实行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规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七)申请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安全标准;
(八)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九)产品及其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新兴节能环保产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已获得陕西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自动进入咸阳市特色品牌产品序列。
第七条申请特色品牌产品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了申报产品;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
(四)实行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市级以上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六)县(市、区)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缴税证明;
(七)县(市、区)统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产值、产量证明;
(八)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产品的生产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一)每年1月1日至2月1日期间,向所在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于3月1日前报市名牌办。
第九条评定程序:
(一)市名牌办负责组织制定《咸阳特色品牌产品现场评审细则》,作为现场审查的依据;
(二)市名牌办对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终审,提出现场审查企业名单,组织专家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三)市名牌办依据现场审查意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提出审核结论,经市名牌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对评定的特色品牌产品,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五)市人民政府对最终评定的产品,颁发“咸阳特色品牌产品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特色品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获得特色品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可以在其产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咸阳特色品牌产品”字样、标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对获得“咸阳特色品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市政府奖励5万元,并在市级主要宣传媒体上安排宣传。
获得“咸阳特色品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市级有关部门可在项目储备、技术改造、换代升级、项目资金申报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信贷支持。
第十二条获奖企业所得奖励资金应当用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特色产品的宣传、推介,特色产品的扩大再生产和市场开拓。
第十三条特色品牌产品的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评定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列入当年预算。
第十四条特色品牌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等,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名牌办提出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获得特色品牌产品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名牌办暂停该产品特色品牌产品称号,收回特色品牌产品证书,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告。
(一)产品质量发生重大变化、市场反响强烈,经有关监督部门提出警告后,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年度检测不合格的;
(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检验资料的;
(四)转让、滥用特色品牌产品标志的;
(五)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六条未获得特色品牌产品称号、被暂停或取消特色品牌产品称号、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的产品,不得使用特色品牌产品标志。
被取消特色品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从特色品牌产品称号被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咸阳特色品牌产品标志、证书样式由市名牌委员会制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在商务活动中非法使用特色品牌产品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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