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购置部分存量住房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购置部分存量住房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咸政办发〔2015〕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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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购置部分存量住房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5〕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购置部分存量住房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7日
咸阳市购置部分存量住房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全省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征迁安置工作,圆满完成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民生、促进和谐为宗旨,以及时妥善安置棚户区改造被征迁群众为出发点,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按照“尊重群众意愿,同位置比质量,同质量比价格”的原则,购置符合位置、户型、价格等条件的存量保障性住房(如限价商品房等)和普通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进一步拓展安置房源,按照安置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加快安置进度,切实维护被征迁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
全市购置部分存量住房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工作在市棚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县市区和市级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将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购置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成立购置部分存量住房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房源调查、征迁摸底、价格核定、房屋认购、回迁安置工作小组,积极开展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
一是深入棚户区进行走访调研,真实掌握房屋征收情况、安置户数、安置意愿及安置套数。
二是仔细调查城区所有建成和基本建成保障房、商品房房源数量、区位、户型面积等情况。
三是与保障房建设单位、普通商品房开发企业约谈,就是否同意提供安置房源表明态度。
四是掌握房源从勘察设计到施工验收的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二)核定价格
一是按照建设用地费、项目前期费、施工阶段费、建筑安装费、后期工程费、税费、不可预见费等费用项目对拟购置存量住房造价进行核算,切实做到标准统一,评定公平、公正。(如以存量保障性住房作为购买房源,并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作为采购方式,由市、县审计局负责出具拟购买安置房成本审计报告。)
二是本着平等竞争、公开透明和成本最小化原则,采取公开招投标、竞价竞买、单一房源成本审计等方式,合理确定最优惠的采购价格。原则上购买价格上限不得高于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季度项目所在地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均价。
(三)确定房源
一是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审核安置房源的项目单位、位置、户型、价格等情况。
二是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与保障房建设单位或普通商品房开发企业签订购置协议,明确相关内容,及时完成购置工作。
三是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按照相关政策及时妥善安置棚户区被征迁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购置工作,并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县市区和市级园区管委会要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强化推进措施和监督措施,切实组织好各个阶段的相关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优化工作程序,减化办事手续,确保购置工作公平、高效、合理、有序进行。
(二)尊重群众意愿。征迁摸底工作要深入细致,充分征求被征迁群众意见,以群众意愿确定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要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按期足额兑付补偿安置款;选择实物补偿的,要深入了解其对安置住房的要求,集纳大多数被征迁群众的意见科学确定安置房源。
(三)优选购置对象。优先选择五证齐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建成和基本建成,且符合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作为购置对象。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求,选择购置公共交通体系完善,水、电、暖等生活服务设施齐全的项目。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要对购置项目,从勘察设计到施工验收,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严把工程质量关,严格项目建设程序,严控购置价格,确保购置质量高、保障好、价格优的安置住房。要规范购置程序,公开透明操作,全程监督监管,保证购置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五)完善档案管理。市住建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园区管委会要按照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对购置房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建立电子档案,确保真实完整记录购置安置实施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园区管委会要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统计通报制度,及时将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购置的统计表报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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