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咸政办发〔2011〕164号
颁布日期:2011-12-07失效日期:2013-11-30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1〕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制定的《咸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咸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第一条为了推进全市年度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1〕11号)、《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性住房实行年度考核,奖励工作坚持以奖代补、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筹集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奖励资金在市级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规模为每年1000万元。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工作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被评为市级先进的单位及个人由市政府发文表彰;被评为先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西咸新区各新城管委会由市政府给予资金奖励。

第六条奖励名单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考核提出,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市政府对县级政府、西咸新区各新城管委会的奖励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一等奖奖励300万元、二等奖奖励200万元、三等奖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1.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保障性住房项目县市区配套资金;

3.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

第九条奖励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小汽车、兴建楼堂馆所、公费旅游、发放个人奖金等。

第十条省政府奖励给市级的资金也可用于市政府对县级政府、西咸新区各新城管委会的奖励。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施行,至2013年11月3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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