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咸政办发〔2010〕1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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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0〕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中省驻咸各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起草的《关于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2010年8月26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关于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
2010—2012年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是:通过新建、购买、改建、租赁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房源1.28万套,新增租赁补贴0.55万户;新建经济适用房1.43万套;新建公共租赁住房1.6万套;新建限价商品住房1.1万套;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0.115万户;农村危房改造2.1万户。(年度计划和各县市区建设计划见附表)
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必须按省市目标任务书规定的时限完成,力争提前超额完成。列入年度目标任务的项目必须提前储备,于当年年底前竣工,同步做好保障对象资格审查和房屋分配工作,确保项目竣工即可发挥保障作用。
二、规范要求
(一)保障对象和套型面积要求。廉租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套型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家庭,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来解决住房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新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中等收入家庭,套型面积控制在80—120平方米。每个家庭只能按其收入水平和住房困难程度购买或租赁一套相应的保障性住房。
(二)选址和配套设施建设要求。保障性住房优先选址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和公共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的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暂不齐备的,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加强小区内外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在保障性住房项目建成前配套并网到位。
(三)建设用地供应要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要占到全市房地产用地指标的30%,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政府划拨;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城镇建设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未能按时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县市,暂停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审批。限价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实行在限房价、限套型的前提下面向市场招拍挂,其房价按照既要能满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需要、又要给开发企业留出合理利润空间的原则确定。
(四)规划设计要求。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要落实中、省对套型面积要求,严格执行抗震、节能、环保等有关技术规范,并在小区布局和楼体设计上体现国际化大都市形象、时代特征和当地历史文化特色,不得降低设计标准。
(五)税费减免要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的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适当减免。各项税收按照国家规定从低征收。
(六)房产管理和保障工作要求。经济适用住房、限阶商品房5年内不得转让。经济适用住房5年后出售时须补缴土地出让金。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三、责任分工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住建和发改、财政、国土资源、旧城改造等部门同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别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共同承担责任,同力抓好任务落实。
(一)市住建部门负责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分解下达各县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任务并加强指导督促,定期会商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负责市区廉租住房、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会同市发改、国土部门审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并承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责限价商品住房和其它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批工作。
(二)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核及项目的报批工作,中、省补助资金的申请争取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工作。除中、省补助资金外,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应全额配套建设资金。市区所需配套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秦、渭两区应承担部分,支付方式按原政策落实,资金数量由市财政局按政策规定同两区商定。市本级和两区承担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所需配套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筹集落实。
(四)国土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工作。按照省上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量,保障相应土地。
(五)市林业部门负责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
(六)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市县(市区)两级目标任务书要求,完成县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七)市审计、环保、民政、物价、城建、公用事业、电力、广电等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好相应工作。
(八)市考核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的考核和督查。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市县两级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各成员单位齐抓共管的领导体系和责任体系。坚持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发挥协调作用。市级各承担项目任务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坚持月报制度,每月上旬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二)拓宽筹资渠道。积极争取中、省补助资金,畅通资金供应渠道。宣传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简化个人贷款办理程序、降低担保、中间费用,开展面向低收入家庭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贴息贷款业务。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调动各类企业和其它机构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按照中、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补助配套要求,落实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配套资金。积极争取列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试点城市,拓宽公共租赁住房筹资渠道。
(三)严格质量监管。加大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招标、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的监管力度。认真落实项目管理基本制度,严格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四)公开公正服务。实行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审查制度,严格保障对象的审查,建立保障对象信息库。在此基础上,市县(市区)两级政府通过新闻媒体、信息网络,向保障对象做出保障承诺,接受全社会监督。健全保障对象公示、轮候、动态管理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购买或租赁对象的监督和管理。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市、县(市区)、镇三级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与省级管理部门联网,实现多部门共享。各县(市区)、镇办要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做好住房保障基础性工作。
(五)强化目标考核。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列为民生工程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完成目标任务好、成绩突出的,年终考核予以加分,特别对于提前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纳入优秀考核等级,并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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