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咸政办发〔2009〕34号
颁布日期:2009-0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咸阳市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改革发展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46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陕国土资籍发〔2008〕4号)精神,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此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义

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都将起到重要意义。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认真贯彻落实部、省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行动,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结合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逐步实现农村宅基地管理正常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工作安排

(一)明确政策,依法登记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

1、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2、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3、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二)制定计划,明确任务

为配合部、省的检查验收工作,确保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按期保质完成,全市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阶段(2009年1月—3月)

各县市区要紧扣第二次土地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结合点,在开展农村土地调查走村入户的同时积极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意义。要充分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全面掌握当前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大局和现状,为全市的发证工作找对路子,把好脉。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制。

2、试点阶段(2009年4月—2009年6月)

各县市区要在2009年6月底前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完成至少5个行政村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在试点阶段要注意总结经验,将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市推广。

3、实施阶段(2009年7—2010年3月)

本阶段要以试点成果为样板,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各县市区在自检的基础上,市国土资源局要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对各县市区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县市区要做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事前、事中、事后调研,掌握和解决全市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对策,全面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4、汇总上报阶段(2010年4月—6月)

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安排部署,2010年6月底前,市国土资源局要将各县市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进行数据汇总并上报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

(三)认真部署,狠抓落实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县乡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认真部署落实。

1、要将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纳入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中。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人员、队伍和测绘仪器设备,开展农村居民点内的宅基地调查,查清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同时要充分利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做好农村居民点内各类用地统计,补充二次调查成果,建立农村村庄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库,完善农村村庄地籍资料。对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进行调处,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新申请宅基地的,当事人在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同时申请土地登记,各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要做到即批即办,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对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

2、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要充分发挥乡镇土地办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方便农民群众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要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各种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要结合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要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

3、理清全市宅基地登记发证历史资料,摸清县、乡、村、组农户底数。土地登记发证是项严肃性工作,法律性强,必须由各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登记发证,归卷建档。还有部分农村宅基地档案资料存放在各个乡镇的,必须收集移交各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统一归档。为维护严肃性,土地登记通告、申请书、收件单、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书、审核表、登记卡、归户卡等登记资料按国土资源部统一格式印制。

4、选择个别具有代表性的行政村进行试点。通过开展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宅基地登记发证程序,探索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举措,形成成熟可行的经验做法。凡拥有宅基地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以户为单元,每宗地填报一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登记表,并提供宅基地权属证据、证明、户口簿及房屋产权证明。一处宅基地中有几户共用,且难以划分使用范围,可作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处理。各户可先自行协议分摊面积,无法分摊的按共同共有处理。

5、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工作。在开展此项工作时,首先要对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进行调查,以村为单位,由乡所、村长负责,进行实地量取、实地调查,不漏一户一宅,彻底查清现有宅基地应发证的数量,并同时对已发证的数量及未发证的数量进行核查统计,逐层上报乡(镇)、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由各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并上报给市国土资源局。在调查中要对宅基地统计数据进行核对,查清宅基地使用权应发证数、已发证数、未发证数的详细数据,同时要建立登记档案,为全面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奠定基础。

(四)落实责任,奖惩并举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将任务层层落实分解,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奖惩并举的激励机制,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完成情况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地籍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三、组织领导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艰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难度大,涉及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大力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为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一)成立咸阳市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国土、财政、农业、司法、民政、建设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登记发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登记发证工作的日常工作。包括制定实施方案、业务指导、检查验收、成果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二)各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宅基地登记宣传、培训、资料收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证书等日常事务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人员,预算工作经费,加紧组织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各乡镇设立一个宅基地登记办公室或登记站,协助宣传、收集资料、地籍调查等工作。要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工作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规程以及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实施。

(三)市区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市政府分别委托秦都区、渭城区和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各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登记发证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经费落实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实行各级财政分级负责,各级政府要积极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国土管理部门对该项工作经费编制详细年度支出预算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

五、几点要求

(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办结后,要及时将宅基地使用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中,严禁以各种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严禁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

(三)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同时在登记工作中要一律使用国土资源部制发的《土地登记表格》,加强土地登记档案资料的管理,保证土地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

(四)目前全市个别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率先开展,走在前列,且登记发证覆盖率较高,各县市区要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和学习,注重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在全市逐步探索出一条高效、科学、规范且符合我市市情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进全市登记发证工作的整体进程。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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