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村庄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村庄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咸政办发〔2011〕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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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村庄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
咸政办发〔2011〕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村庄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提升村庄规划选址的科学化水平,最大限度规避各类地质灾害隐患,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村庄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应对地质灾害频发态势,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隐患巡查、群测群防、汛期值班、快速响应等行之有效的防灾减灾措施,迅速妥善地处置了一系列突发性地质灾害,全市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呈逐年下降趋势。但由于我市自然地质环境薄弱,新构造活动强烈,属地质灾害多发区,加之,许多村庄在“三告别”、新农村建设,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实施整村搬迁、另址建设,但因部分村庄在规划选址环节,未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致使选址不当,部分新村建成不久就出现地面塌陷、房屋损坏等情况;部分新村选址虽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但评估结论未被基层政府采纳,致使一些新村建设在巷道区或采空区,面临采空塌陷隐患;还有一些村民将住房选址建设在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存在严重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
做好村庄规划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落实“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地质灾害防治原则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有利于从源头上有效规避地质灾害隐患,进一步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有利于从根本上杜绝新村选址不科学、不合理等问题,有效避免因二次搬迁造成资源和财产浪费现象,确保群众的长久安居;有利于改进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薄弱环节,逐步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机制制度,规范提升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整体水平。
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村庄规划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将此项工作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对发展、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区域摸底排查工作,规范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全面提升我市地质灾害防治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准确把握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村庄规划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关键环节
(一)全面掌握地质灾害易发区基本情况。全面掌握全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基本情况是做好村庄规划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原已完成地质灾害区划调查、地质灾害多发带调查和矿区地质灾害多发地段调查等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专业队伍、广泛发动群众,持续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第一时间更新地质灾害区域调查成果。要结合“三告别”、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重点工作的推进,重点针对拟确定的新村规划选址区域,进一步提高调查精度和监测频次,确保及时排查发现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往调查中未发现的隐患点等。对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按照地质灾害类别,逐一登记造册,为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奠定基础。
(二)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编制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提前与相关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进行对接;对涉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申请新建、改建和扩建村庄的,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已经建设的移民新村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应补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进行相关配套工程建设时,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村庄建设过程中,要切实避免高切坡、高填方,杜绝因工程建设诱发形成新的地质灾害。
(三)落实地质灾害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和审查备案制度。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5〕第29号)的有关要求,规范执行地质灾害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和评估报告的审查备案制度,凡在我市辖区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评估单位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必须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专家组审查后,评估单位应在1个月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一级评估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二、三级评估报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备案登记表抄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查。
(四)强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约束力。各级国土,发改、住建、水利、电力等部门都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的严肃性。对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村庄项目以及相关配套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显示为不适宜建设的选址区域,或不能建设的煤矿采空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禁建区,发改部门不得批准立项,住建部门不得批准选址意见,国土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电力部门不得布设电网,水利部门不得供应水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显示为不宜建设的慎建区,必须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所提对策建议,在规范落实相关防范措施后方能开工建设。移民新村规划选址区域处于矿区或临近矿山开采区的,矿山企业应积极提供矿山开采井上井下对照图、矿区煤炭资源储量及开发利用基本资料,并指派技术人员参与配合。所有新村建设和其它工程项目必须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为依据进行选址,对因违反地质灾害评估结论违规建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市政府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落实地质灾害易发区村庄规划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责任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高度重视做好村庄规划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真正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层层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要持续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的培训教育,着力提升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要依托“地球日”、“土地日”、“环境日”等重要时段,积极通过多种形式,面向全社会大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引导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灾避险意识。各县市区政府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或在建的新村所在区域地质环境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要积极指导住户采取防治措施或搬迁避让,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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