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延政办发〔2010〕2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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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0〕2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延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延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延市发〔2010〕6号),设立延安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受省环保厅委托审批颁发辖区内从事销售、使用V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Ш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职责。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能
(一)负责建立健全市级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中、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市级地方性环境保护政策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协调重特大环境综合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全市重特大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县(区)、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督办、核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承担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负责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全市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政策草案提出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或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负责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省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和使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执行中、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监督执行中省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指导全市清洁生产,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会同县区党委对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进行管理。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内设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政秘科
负责局机关党务、政务和后勤服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局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机关文秘与公文管理、重要文件起草、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和接待;负责本系统财务报账和国有资产监管;负责局机关人事劳资和离退休人员管理;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通报和联络;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环境治理项目的征集、申报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管理和行政体制改革;承担环境保护系统干部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污染控制管理科
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拟订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机动车和城乡工业污染源、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发放,跨流域、跨区域环境质量考核和全市排污费征收;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负责环保产业管理,指导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示范工作;协调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污染事故;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责任,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减排控制指标;建立和组织实施总量减排责任制;审批颁发辖区内仅从事销售、使用V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Ш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承担环境统计年报和全市污染减排档案管理工作。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格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及“三同时”验收把关;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任务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四)自然生态保护科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负责农村环境治理项目的征集、申报工作;承担特殊生态区域保护法规的组织实施。
(五)法规宣教科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承担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政策和行政规章;承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承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科长5名,副科长2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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