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延政办发〔2010〕169号
颁布日期:2010-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0〕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房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延安市房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引进高级人才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规范限价商品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11号)文件精神,现提出我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性意见。

一、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的目的和管理

(一)本意见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指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实行定向销售,用于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性住房。

(二)延安市市区范围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于本意见。

(三)限价商品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控制交易原则。

(四)市政府负责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市房产管理办公室是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物价、监察、税务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限价商品住房的规划建设

(一)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限价商品住房需求,组织编制年度房源建设计划。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实行净地供应。

(二)房产部门根据住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住房供求结构和居住用地总规模等实际情况,提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选址确定后,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住宅质量性能、产业化水平及开竣工时间、保障性住房配建条件、预销售时限和方式等提出明确要求。上述要求相应列入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文件和建设销售协议。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确定后,市国土资源、房产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出让文件,明确土地出让方式。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采取“定地价、竞房价”方式建设,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公开出让,其附加条件应包括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条件和限价商品住房套型面积、控制性销售价位以及销售对象条件等内容,应当在土地出让文件中进一步明确,并向社会公示。

(四)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房产部门确定的条件和土地的其他使用条件一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市场地价水平和政府确定的地价优惠幅度,以招标方式竞房价,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房产管理部门与中标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开发监督销售协议》。

(五)新建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80-120平方米以内。

(六)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住和出行。

(七)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三、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对象

(一)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对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应为市区内常住户口。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标准。

3、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4、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家庭住房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5、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根据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申请人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6、引进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引进落户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⑵引进落户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市区工作满3年的人才。

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对象。

(二)在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对象范围内,遵循分步解决、困难优先的原则,分批次或分年度确定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的具体范围或确定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对象。

四、限价商品住房的价格管理

(一)限价商品房控制性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本着既能满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需要、又能留出合理利润空间的原则确定。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并写入招标文件。原则上按照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标准,同时参照合理的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配套及管理等相关费用综合确定。同时要加强对选择建设限价商品房开发商前期所进行的土地拍卖和建房竞价的全程监督。

(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在公示限价商品房的房价时,应同时公示周边楼盘的销售价格和限价商品房控制性销售价格的测算依据。

五、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管理

(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应当持相关证明资料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审核工作参照《延安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审核、公示办法进行。

(二)限价商品住房必须按照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有效购房人名单及顺序进行销售,并与有效购房人签订限价商品住房购销合同。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开发监督销售协议》的有关约定,如实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供房源情况,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申请家庭选房购房工作。

六、限价商品住房的权属登记与交易限制

(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

办理限价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簿及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内容。

(二)在本意见实施后签订购销合同购买的限价商品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5年内购房人因工作调离、因病致贫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限价商品住房的,需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七、限价商品住房的监督管理

(一)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意见规定进行建设和销售的,由房产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二)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撤销其购房资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5年内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或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差价。

(三)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擅自改变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的,由住房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六)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向未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申请对象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向房产管理部门补交同地段限价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建设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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