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生态环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延政办发〔2010〕151号
颁布日期:2010-11-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生态环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0〕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生态环境创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延安市生态环境创建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创建工作的通知精神,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生态环境建设是以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生态学与生态经济学原理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基本出发点,通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优化经济结构,基本实现山川秀美和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最终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三、生态环境创建的原则

(一)坚持环境与经济综合决策的原则。

(二)坚持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举的原则。

(三)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

(四)坚持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并抓的原则。

四、生态环境建设的程序和步骤

(一)制定规划。申请创建的县区、乡镇、村要分别编制生态县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建设规划,经各级环保部门组织的专家进行评审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二)申报。具备条件的县区政府,向省环保厅申报创建国家级、省级生态县区。县区政府的申报,需经市政府初审后转报省环保厅。申报创建国家级、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乡镇政府、村委会,在经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申报。申报创建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乡镇政府、村委会,在经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区环保局向市环保局申报。

(三)申请验收。开展国家级、省级生态县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的县区、乡镇、村要首先进行自查。在生态县五项基本条件和22项建设指标、环境优美乡镇6项基本条件和26项建设指标、生态村4项基本条件和15项建设指标均达到标准的前提下,经上一级政府同意后,向省、市、县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中,生态县区的验收申请报省环保厅;环境优美乡镇的验收申请报市环保局;生态村的验收申请报县环保局。申请验收材料须包括当地的社会、经济、环境现状,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以及对照有关建设指标进行自查后的达标情况。

(四)技术审核。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将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生态县(市)、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进行技术审核。

主要内容有:

1、听取创建工作技术报告。

2、核查创建工作文件、档案。

3、审核技术数据。

4、现场考察。

5、开展民意调查。

6、设立举报电话,接受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诉。

7、提出整改意见。

(五)正式验收。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验收。

主要内容有:

1、听取创建工作报告。

2、现场考察。

3、检查对技术审核中提出整改意见的整改情况。

4、形成考核验收意见。

市、县区环保局组织验收结束后,将申请文件及验收材料报省环保厅进行审核。省环保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对创建国家或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进行抽查,形成审核抽查报告。

(六)公示。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通过省级考核验收的县区,由省环保厅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对通过市级考核验收的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在市环保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的监督。

(七)审议命名。对通过省级考核验收的县区、乡镇、村,由省环保厅呈报省政府审定后,以省政府名义命名为陕西省生态县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对通过市级考核验收的乡镇、村,由市环保局呈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命名为延安市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

(八)为推进生态创建工作的开展,省政府对命名的省级生态县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进行授牌。县区政府要对创建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九)符合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条件的,由省环保厅向环境保护部呈报考核报告及申报材料,申请环境保护部考核验收。

(十)跟踪管理。对已命名的生态县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要进行跟踪管理,省市环保部门每年要进行必要的复查和评价,督促不断完善。对复查不合格的生态县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要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在经环境保护部和省市政府同意后,取消其相应称号。

(十一)本办法由延安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3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国家级生态县创建指标

2、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标准

3、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

附件:

政办151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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