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的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文号:榆政发[2012]4号
颁布日期:2012-03-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的意见

榆政发[20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落实封山禁牧各项措施,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推动我市生态环境建设稳步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搞好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是指对全市现有林草地和宜林草地、荒山荒沙实行封禁管理,严禁放牧、毁林开垦、乱砍滥伐行为,通过封禁自育,人工种植和飞播造林种草,恢复植被、增加林草资源。同时,全面改革牲畜饲养方式,变放养为圈养,促进羊子为主的畜牧业发展。

实行封山(沙)绿化,发展舍饲养畜,有利于防止人为乱垦滥伐和漫山放牧对新造林地、原始植被的破坏,提高林草成活率和保存率;有利于推进畜牧业向科学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最终达到林业生态建设与农民增收双赢。各级政府一定要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封山禁牧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全面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把封山禁牧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大力度,全面落实封山禁牧各项措施

(一)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等相关规定,榆林市各县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均属于封山禁牧区域,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禁止一切破坏森林植被的活动。

(二)大力开展植树造林。集中力量搞好退耕还林(草)、三北防护林和天然林保护等中、省重点工程建设,实施十大生态林业工程,发动全民开展义务植树,采取人工、飞播、封山(沙)自育相结合的办法,全市每年造林100万亩。

(三)加强草产业开发建设。采取补播、围栏等措施,对天然草地实施全面保护,遏制草场退化、沙化、碱化。大力抓好优良牧草地建设。全市每年新增人工种草100万亩,确保每只羊有1亩以上优质人工草地或每两只羊有1亩玉米地,实现以户为单位的草畜平衡。开发利用农作物秸秆资源,推广青贮、氨化技术,每年青贮氨化农作物秸秆在100万吨以上。

(四)全面推行舍饲养畜,档案管理,以草定畜。县区以乡镇,乡镇以村为单位,对草场面积、饲草生产能力、羊子饲养量、圈舍建设及养殖户的基本情况要详细调查,建立动态档案。充分利用灌木资源,推进林牧一体化建设,推进家庭适度规模舍饲养羊,加快圈舍改造,将羊子饲养量控制在草场承载能力范围。如羊子饲养量超出草地承载能力,而政府在草场建设上又不能有效跟进,则要将羊子饲养量强制降下来,推动养殖业向少而精、优质高效、科学饲养的方向发展。加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确保羊畜产品质量安全,扩大陕北绒山羊比例,积极开发肉羊生产,着力打造陕北羊子品牌,保障农民收入稳定增长。

(五)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认真落实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木材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逐步完善土地流转机制,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土地资源,实现规模治理经营。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草业、养殖业,鼓励和扶持林草业、养殖业大户发展生产,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实体从事林草建设,林草产品和畜产品加工经营。对承包治理荒山荒沙,承包入股经营管护林草的,与国有经营单位同等对待,享受国家相应的扶持政策。对从事草业开发和养殖业者,在资金上予以倾斜扶持。

(六)成立封山禁牧机构,加大执法力度。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林业重点工程区、流域治理区、公路干线及县区、乡镇交界处等重点区域定时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后进县区、乡镇的督促检查。要将重点区域划分并落实到人,充分发挥护林员的作用,推行护林员巡山投箱签到制度,将护林员工资与封山禁牧挂钩。乡村都要制定乡规民约、落实管护责任,严禁乱垦滥伐和自由放牧,严禁非法采土、采石、采药、修坟等破坏植被行为。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责令限期恢复植被。

三、明确责任,确保封山禁牧工作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是封山禁牧工作的主体,要把封山禁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县、乡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封山禁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乡镇要落实一名封山禁牧专职领导,将驻村干部确认为封山禁牧信息员。林业主管部门要给乡镇负责封山禁牧的工作人员核发护林员证。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封山禁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对因失职、渎职致使辖区内封山禁牧管理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实行封山禁牧责任金扣减制度。市封山禁牧工作人员在检查中每发现一只偷牧羊子,南六县扣减500元责任金,北六县扣减1000元责任金。在国营农场、林场所属的农用地、林地内放牧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除扣减所在县区的封山(沙)禁牧责任金外,同时对农场、林场也要按每只羊5元扣减责任金。责任金年终由市财政一次性扣除,所扣责任金作为封山禁牧专项基金,用于奖励在封山禁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先进县区、乡镇、单位、个人,也可用于扶持以草定畜、舍饲养羊示范村及林牧一体化建设示范点的建设等。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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