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3-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号)精神,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稳定住房价格,逐步解决群众住房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调控目标

根据2011年我市经济发展目标、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因素,2011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年度增幅控制在12%以内。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9月底前,年度计划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必须全部开工建设。同时,加大平房片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力度,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三、加强税收征管

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税务、财政、住建、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房地产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力度,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要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同时,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节奏。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

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按照中、省、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置。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违规预售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防止出现不按期竣工或“烂尾楼”现象发生。

严格商品房预售价格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预售许可时必须在预售方案中据实按套报送预售价格,并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公开销售。需要调整价格的必须重新报送并按规定重新公示。在新价格公示前,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对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高于报送价格的,将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不予合同备案。物价等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

严格商品住房交易行为监管。对有房不售、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取得预售许可后未在10日内将全部可售房源一次性公开销售等行为,将采取暂停预售、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记入信用档案及人民银行诚信系统等措施;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金融机构按规定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工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七、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种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大力宣传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购房,不买“承诺房”、“图纸房”。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八、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

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区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房地产市场监管不力、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缓慢的,市监察等部门要进行约谈问责。各县区政府要按照今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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