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文号:沪建交〔2013〕5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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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企业、各餐饮业燃气用户:
现将《上海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三年六月三日
上海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落实燃气供应企业(下简称燃气企业)的安全责任,规范餐饮业燃气用户(下简称用户)的燃气使用行为,有效扼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意见。
一、用户安全要求
(一)主要经营者应负责本单位日常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燃气安全措施。
(二)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包括人员安全疏散、用户设施和燃气器具事故处理等在内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三)应向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申请使用燃气。
(四)应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放和使用燃气,并保证场所的安全条件相对稳定。当场所位置、用户设施、通风条件、燃气器具的种类、数量和布置等重要安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委托燃气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应确保用户设施完好,不得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或拆除。
(六)应对用户设施和燃气器具的操作人员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建立员工的培训档案。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应取得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八)应每年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燃气计量装置后的用户设施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改。安全检查报告应建档备查。
(九)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用户,应每年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立即整改。检测报告应建档备查。
二、燃气企业安全要求
(一)应在用户开户时核对相关证照,并对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的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予供气;符合安全条件的,应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并建立用户档案。每次缴费或购气后应向用户提供购气凭证,瓶装液化石油气购气凭证应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二)应保障用户设施的安全运行,每年应对燃气计量装置及其出口前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应制定用户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四)应加强对用户的安全用气管理,每年应核查用户设施安全检查报告,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还应核查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检测报告,用户无法出示有效的报告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督促用户整改,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应停止供气。
(五)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和《上海市液化石油气气瓶标记和充装管理规定》的要求。
(六)应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七)应向用户进行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基本知识宣传。
三、燃气使用场所安全要求
(一)用户的燃气器具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厨房或专用房间内,房间净高度应高于2.2米;不得设置在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处;不得设置在与其它燃料混用的房间内;同时不得设置在卧室、值班室等可能有人居住的房间内。
(二)液化石油气用户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设置瓶组间或瓶库。
瓶组间和瓶库的相关建设管理要求应参照《液化石油气瓶组间和瓶库建设管理规定》(详见附件)。
(三)液化石油气用户的用气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民用建筑和用餐场所内;当设置在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设置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
(四)燃气管道应由专业部门设计、施工并验收合格。
(五)液化石油气用户应将燃气器具和气瓶组布置在不同房间内。
(六)管道燃气用户用气场所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设置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并在燃气引入管上设置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应和紧急自动切断阀联动。
(七)用户用气场所应配备8公斤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具。
(八)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四、燃气器具安全要求
(一)用户使用的燃气器具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产品标准,并和使用气源相匹配;应由具有生产资质的生产厂生产,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外观应有产品铭牌,产品经上海市燃气管理处销售备案。
(二)管道燃气和瓶组液化石油气管路系统上的阀门、配件连接处,均应有良好的密封措施。
(三)燃气器具的安装应由专业部门施工并验收合格。
(四)燃气器具前应有不小于1米的操作空间。燃气器具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五)燃气器具使用燃气软管连接时,长度应控制在1.2米~2.0米之间,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不得超过软管的使用期限,软管两头应配置在使用期限内能有效防止软管脱落的固定装置。
(六)液化石油气钢瓶与单台燃气器具之间连接时,燃气器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5米;与多台燃气灶具连接或供气距离超过2米时,应采用硬管连接。
(七)液化石油气用户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应符合现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CJ50的要求,由具有生产资质的生产厂生产,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应定期更换并记录。
五、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要求
(一)用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具备以下特征:1、液化石油气钢瓶瓶身有色标,色标包括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名称、企业色环、企业品牌标识和送气服务电话号码;2、钢瓶的防护罩外侧有钢瓶编号钢印和钢瓶信息铭牌;3、钢瓶必须经质检部门定期检验合格;4、钢瓶的防护罩与瓶身的连接方式应为焊接;5、满瓶的角阀上应有专用的塑料封套合格标志。
(二)钢瓶的放置点应远离热源、明火和潮湿的环境。
(三)钢瓶应直立放置。
(四)空瓶与满瓶应分开放置,并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五)用户不得自行拆卸、破坏液化石油气钢瓶部件。
(六)用户不得加热、暴晒和浸泡钢瓶。
附件:
液化石油气瓶组间和瓶库建设管理规定
一、瓶组间和瓶库建筑、环境要求
(一)瓶组间和瓶库的位置应在本单位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或侧风向,地势平坦,不易积聚液化石油气,并应高出室外地坪。瓶组间和瓶库的高度不应低于2.2m。瓶组间和瓶库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与相邻的建筑应用防火墙隔离开,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分开放置或用防火墙隔开,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瓶组间和瓶库的建筑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三)瓶组间和瓶库的门、窗应向外开,与厨房之间不得有连通的门、窗、洞口。
(四)瓶组间和瓶库内不得有其它地下构筑物。
(五)瓶组间和瓶库内的温度,不得超过45℃,同时瓶组间温度不低于0℃。
(六)瓶组间和瓶库内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可设置在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气瓶总容积超过1m3时,应将其设置在独立的瓶组间和瓶库内。瓶组间气瓶总容积当超过4m3时,应按照国家相应的标准、规范,建立储罐。
(七)独立瓶组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独立瓶库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二、瓶组间和瓶库内防火、防爆设施要求
(一)瓶组间和瓶库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报警器应灵敏有效。报警器的仪表应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房间内。
(二)瓶组间、瓶库和安放燃气器具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使用其它燃料、不得作为居住使用。
(三)瓶组间和瓶库应配备8kg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具。
(四)瓶组间和瓶库应通风良好,采用强制通风方式时,应将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与通风设施联动。
(五)瓶组间和瓶库内的电器设备,应使用防爆型,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三、瓶组间供气设施和设备要求
(一)瓶组间的燃气管道应由专业部门设计、施工并验收合格。
(二)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伴热带及其他附件等产品,应由具备相应生产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
(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气化器等特种设备,应由具备相应生产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且应经质检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四、释义
(一)用户设施,是指燃气计量装置和用户的燃气管道、阀门。
(二)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锅炉、空调器等器具。
(三)瓶组间,是指采用自然气化或强制气化方式,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化为气态液化石油气的供气场所。
(四)瓶库,是指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专用独立库房。
1m3容积相当于:83瓶5kg气瓶:12L×83=996L
42瓶10kg气瓶:23.5L×42=987L
28瓶15kg气瓶:35.5L×28=994L
8瓶50kg气瓶:118L×8=944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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