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试点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围合式住宅朝向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本市试点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围合式住宅朝向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2〕1160号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管理部门:

为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丰富居住社区空间景观,改善人居环境,现就试点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围合式住宅朝向问题的暂行规定通知如下:

一、围合式住宅,即住宅建筑围绕中心环境而设计,通过南北向和东西向住宅建筑的围合布局,形成半封闭或封闭的住宅院落空间。

二、住宅的南北朝向指正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东西朝向指正东西向或东(西)偏南45。以内(不含45。)。

三、围合式住宅应以南北朝向为主导朝向。允许布置部分东西朝向住宅,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所在规划单元编制范围内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5%,各建筑基地中的东西朝向住宅建筑面积比例以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为准。

四、试点保障性住房项目是指松江区佘山北、嘉定区黄渡大型居住社区保障性住房项目和闵行区建工北翟路、浦东新区临港地区、徐汇区龙南佳苑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对于涉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在满足《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有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对其套型朝向不作要求。

五、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管理部门、设计文件扩初审批部门、审图机构和设计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工作。对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内容,应依据《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沪府办[2011]51号)、《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和《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沪建交联[2010]1239号)、《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经济适用住房篇)(试行)》(沪建交联[2011]118号)、《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沪建交联[2011]167号)的要求,做好住宅各阶段的设计、规划审批、扩初审查、施工图审查等相关工作。

六、有关住宅销售或租赁单位在进行东西朝向住宅销售或租赁时,应将住宅朝向情况纳入销售或租赁合同,并向购房者或承租人明示。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本市重点地区、重点项目中的围合式住宅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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