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市2009年节能减排重点工作中期检查评估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沪发改环资(2009)054号
颁布日期:2009-07-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本市2009年节能减排重点工作中期检查评估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09)054号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卫生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交通港口局、市政府机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务员局、市妇联、市总工会、市节能监察中心、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市经团联:

今年3月份,市政府召开节能减排工作会议并印发《本市2009年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沪府发【2009】16号,以下简称《重点工作安排》),对全市节能减排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明确了171项重点工作的时间节点和责任部门。按照市领导关于加强年中评估的指示精神,为确保各项节能减排重点工作按进度推进落实,了解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安排好下半年的工作,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将开展中期检查评估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1、检查内容:《重点工作安排》明确的171项重点工作,其中污染物减排的各项工作已由市环保局牵头另行部署,此次不再检查评估,区县上半年工作已结合2008年节能目标考核另行安排,也不纳入此次检查范围。

2、评估方式:自评与抽查相结合。

请各责任部门对照上述检查内容,逐项进行自我评估,主要包括工作推进成效、进度完成情况等,要求尽可能定量说明,已形成的成果请列出名称。如一项重点工作由多个责任部门承担,由第一责任部门牵头会同其它责任部门进行自我评估。

市节能减排办根据自评情况组织对部分重点工作进行抽查。

3、时间要求:请各部门于7月31日前将自评报告正式行文报市节能减排办(书面和电子版本各一份)。市节能减排办将结合抽查情况,于8月中旬将检查评估情况报市政府。

4、其它要求:对没有按照时间进度节点完成的工作,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出年内的进度安排;对于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需要市节能减排办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在自评报告中明确说明。

特此通知。

联系人:郭建利联系电话:23112971传真:63585509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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