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物价局)关于实施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的通知
市发改委(物价局)关于实施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发改委(物价局)关于实施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的通知
沪发改价管(2013)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逐步理顺燃气价格、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的要求,按照《关于建立完善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2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联动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户燃气销售价格
1、各类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每立方米均上调0.40元,具体价格见下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分类调整前调整后
管网公司直供的工业用户漕泾热电2.222.62
天然气发电2.322.72
化学工业区2.572.97
城市燃气公司供应的工业用户500万立方米以上3.393.79
120-500万立方米3.894.29
120万立方米以下4.194.59
城市燃气公司供应的营事团用户500万立方米以上2.993.39
120-500万立方米3.493.89
120万立方米以下3.794.19
掺混改质2.172.57
2、人工煤气
各类非居民用户人工煤气销售(基准)价格每立方米均上调0.19元,具体价格见下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类型调整前调整后
工营事团2.152.34
改造后锅炉1.952.14
二、继续推行差别气价政策。以上各类用户价格中,凡已实行季节性差价和以基准价为基础上、下浮动的,仍按上海市物价局沪价公(2005)023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执行居民用户燃气价格标准的各类学校、养老院等用户,继续执行居民价格。
四、进一步理顺车用天然气与汽油比价关系,各加气站供天然气公交车的天然气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5.10元。
五、各经营企业之间的燃气结算价格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确定。
六、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户燃气销售价格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准确抄表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燃气安全供应。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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