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本市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03-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本市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工商市(2011)80号

各分局,市局各有关处室、检查总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号),现就进一步做好2011年本市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努力做到“六个着力”、“五个更加”,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强化对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强对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房地产执业经纪人、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厉打击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转借、转让经纪执业证书的行为,有效遏制房地产执业经纪人、房地产中介机构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串通、弄虚作假、加价倒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

三、工作重点

(一)查处房地产执业经纪人涂改、出租、转借、转让房地产经纪执业证书或者超越注册的经纪业务范围开展经纪活动的行为。

(二)查处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执业证书的人员以执业经纪人名义从事经纪活动的行为。

(三)查处房地产执业经纪人从事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的经纪活动。

(四)查处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以非法手段促成交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五)查处房地产执业经纪人侵犯委托人商业秘密或者在经纪活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六)查处房地产执业经纪人、房地产中介机构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八)查处无证无照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擅设分支机构、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行为和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分局要深刻领会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2011年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要针对当前房地产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以抓住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集中力量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政府高度关注的案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

(二)切实履行职责。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切实做好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意义重大,各分局要站在全局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维护群众利益和改善民生作为履行工商职责的落脚点,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三)制定具体措施。各分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落实工作责任制,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对重点案件跟踪督办,限时办结,要营造宣传声势,依法公开一批违法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营造良好的房地产中介市场环境。

(四)加强信息上报。各分局要及时上报工作中遇到的典型案例和新情况,并按时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请于6月15日、11月15日之前将工作情况报市局市场处。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